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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5期】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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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8 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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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洛阳税务
标题:
【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5期】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UwNTMwMg==&mid=2650980932&idx=2&sn=c0d036eac40558a430cb222186be0792&chksm=84f86d3db38fe42ba66e44b8e1e829991da63a98c9856842ffed1ae31bbe63feacaed441f0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6 11:44
二维码:
-
答
疑
解
惑
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洛阳市税务局设立“12366高频问题答疑”板块,定期汇总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
本期内容: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热点问答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02
我还未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答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03
我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04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05
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答
: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往期回顾
1.【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1期】农产品扣除热点问题
2.【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2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解读
3.【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3期】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涉税热点问答
4.【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4期】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热点问答
编发:洛阳税务新媒体
责编:贺碧波 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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