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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来税往] 公司的车辆0元过户、公司的股权0元转让、公司的商品0元处理,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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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公司的车辆0元卖掉、公司的股权0元转让、公司的商品0元处理,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1、公司的车辆若是尚未折旧完毕或者低价转让没有正当理由,就0元或者低价过户给别人,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为税务局一直在重点关注“利用小汽车高买低卖”的风险点。
2、公司的股权0元转让,若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话,税务局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核定股权转让的价格,从而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3、公司的商品0元处理,若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话,税务局会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参考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进一步指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税款为主要目的。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务大讲堂、郝老师说会计。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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