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址变更招来了税务稽查
像盖德这种跨州通勤的“北漂”,每年要报送三份所得税申报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第一份申报表报给联邦这没得说。此外因为居住在新泽西,是新泽西的税务居民,第二份申报表自然要报给新泽西州。最后,因为在纽约州的修车行工作,从自己的修车行领工资,工资所得来源于纽约,因此盖德还要向纽约州申报所得税。
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州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目前新泽西州税的最高税率约1%,而纽约州最高税率约11%。此外,在纽约州申报表上不仅要申报州税,还要申报纽约市的市税,市税的最高税率约为4%。这样算下来,纽约州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泽西州所得税申报表上的适用税率之差,最高可达近14%。可见纽约房贵税高,居大不易。
盖德一直在纽约州报送非居民申报表(Nonresident and Part-Year Income Tax Return, Form IT-203)。申报表表头上有一个选项:“年度内你以及配偶是否在纽约州维持了住处?”盖德一直选“否”。盖德在纽约州虽然有房产,但是盖德认为这是投资性房产,不是自己的住处。在纳税申报表上,盖德申报了出租纽约州房产的收入,这可以佐证这一立场。申报表头上还有个通信地址栏,盖德一直都填写“乡下”的地址,即新泽西的旧桥。但是在2003年的申报表上,盖得将地址改为了纽约州的麦克法兰。
改填地址事出有因,原来这一年盖德卖掉了新泽西房产。也许是上天眷顾孝子,2001年Repairs Plus被拆迁了,2002年底盖德将Repairs Plus的场地卖出后发了不小一笔财。发财了要交税,资金周转不来,于是盖德于2003年12月12日卖掉了新泽西房产来交税。就Repairs Plus的这笔资本利得而言,盖德交了联邦所得税和新泽西州所得税,没有缴纽约州所得税。这不是来源于纽约州的所得,而且盖德坚信自己不是纽约州居民,为什么要交纽约州所得税?
盖德虽然将纳税申报表上的通信地址变更为纽约州的麦克法兰,但是人并没有搬进纽约房产。这时候纽约房产原先租户的租约先后到期。2003年初盖德收回了二层,给自己的妹妹和妹夫居住。2003年7月盖德收回了地下室并开始装修,2004年装修完成后盖德搬进地下室。因此,在2003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盖德仍旧声称自己在纽约没有维持住处。
纽约州税务局(Division of Taxation)这边看到纳税申报表上的通信地址与居住地址不符,认为是个疑点。于是开始稽查。经过稽查,纽约州税务局认为盖德在2001,2002和2003年度(以下简称“争议年度”)构成纽约州和纽约市的法定税务居民,盖德原先按照非居民申报少缴纳了纽约州税。于是纽约州税务局于2006年2月6日发出补税通知,要求盖德补税合计约25万美元外加相应利息。
三、反转反转再反转
盖德不服,向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简称“ALJ”)提出申诉。ADJ于2009年作出裁决,支持纽约州税务局的补税通知。盖德于2009年8月6日向纽约州税务上诉审裁处(Tax Appeals Tribunal,简称“TAT”)提出异议。2010年7月8日TAT裁决纽约州税务局败诉(以下简称“第一次裁决”)。纽约州税务局不服,要求再议。TAT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裁决 (以下简称“第二次裁决”),推翻了第一次裁决结果,支持了支持纽约州税务局的补税通知。盖德不服,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裁决。推翻了TAT的第二次裁决,恢复了TAT的第一次裁决。
反转反转再反转,这案件为啥这么难解?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规。
纽约州税法第601条规定对纽约州居民个人征税。纽约市的行政规章第11-1701条也有类似规定。纽约州税法第605(b)(1)将“居民个人”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居住(domiciled)于本州,除非(i)在本州没有维持永久居处(permanent place of adobe),且在其他州维持永久居处并在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本州停留不超过30天...,或
(B)虽未居住于本州,但是在本州维持永久居处并在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本州停留超过183天...
以上居民定义中涉及三个标准:第一是居住,第二是维持永久居处,第三是停留时间。其中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看实际行为,标准相对客观明确。唯独第二个条件即维持永久居处相对主观模糊。本案中各方都同意争议年度内盖德居住于新泽西州,且同意盖德在纽约州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盖德白天在纽约州的修车行工作,为了24小时响应客户,有时晚上还要留下加班,因此停留超过183天无疑。这样一来,盖德是否构成纽约州税务居民,就要看他是否在纽约维持了永久居处。双方争议就在这里。盖德不承认在纽约维持了永久居处,但是纽约州税务局不这么看。
六、认识州际税
幸好盖德胜诉了,试想如果盖德在本案中败诉,则会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同时构成税务居民。那么问题就复杂了。居民管辖权是无限管辖权,一山不容二虎,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决出一个州来行使居民管辖权,这就需要用到重要利益中心以及经常居处等测试来判断。有些朋友会好奇:怎么州际税搞得和国际税一样复杂?其实不是这样的。州际税比国际税更复杂。国际税有个税收协定可以参考,州际税不存在税收协定,各州法律冲突时主要靠诉讼实战解决,州际税的原则要看很多案例才能把握。另外,国际税一般只有居民国允许居民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而州际税中有些州不单准予居民纳税人进行跨州税收抵免(other state tax credit),有时候也允许非居民纳税人进行跨州税收抵免。美国税的复杂程序,从这一点上可以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