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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北漂”在纽约,反转州际税-盖德诉纽约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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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北漂”在纽约,反转州际税-盖德诉纽约州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05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3411&idx=1&sn=37848cb148a2a29a9e1d2040bc3d9446&chksm=bd3a9c478a4d15518f0837b33cff0c347bd1c9a5069e382cf5fd56eed9d1615c14bfb3c6183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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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漂”青年的励志故事
出生于1965年的盖德(John Gaied)年轻时移民美国,在纽约辛苦打拼。也是天道酬勤,盖德于1991年在纽约州的斯塔腾岛(Staten Island)的海兰大道(Hylan Boulevard)开了自己修车行,取名Repairs Plus,并于第二年取得了美国的公民身份。先立业后成家,紧接着盖德于1993年又买了住宅。虽然是顺风顺水,但是对于“北漂”的盖德来说纽约的房价依旧高不可攀,只能买在“乡下”。盖德买下的住宅位于新泽西州的旧桥(Old Bridge,该处房产以下简称“新泽西房产”),距离自己在斯塔腾岛的修车行28英里(45公里)。说起来通勤距离不近,但是交通方便,单程驾车最多只需45分钟,这比起住在北三县的“北漂”们,那真是幸福多了。
转眼来到1997年,盖德盘下了海兰大道的另一家修车行Ash Auto Corp。收入增加了,纽约的房价也能承受了,于是于1999年在修车行附近的麦克法兰大街(MacFarland Avenue)买下了一套房产(以下简称“纽约房产“)。这是一套地上地下共三层的住宅。原先的业主自己居住在一层,并将地下室和二层出租。盖德接手后,原先的租户继续租住,将自己的父母接来住在一层。父母住在修车行附近,一旦有事自己可以照顾,自己下了班仍旧回乡下住,看得出盖德是个大孝子。

二、地址变更招来了税务稽查
像盖德这种跨州通勤的“北漂”,每年要报送三份所得税申报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第一份申报表报给联邦这没得说。此外因为居住在新泽西,是新泽西的税务居民,第二份申报表自然要报给新泽西州。最后,因为在纽约州的修车行工作,从自己的修车行领工资,工资所得来源于纽约,因此盖德还要向纽约州申报所得税。
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州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目前新泽西州税的最高税率约1%,而纽约州最高税率约11%。此外,在纽约州申报表上不仅要申报州税,还要申报纽约市的市税,市税的最高税率约为4%。这样算下来,纽约州所得税申报表和新泽西州所得税申报表上的适用税率之差,最高可达近14%。可见纽约房贵税高,居大不易。
盖德一直在纽约州报送非居民申报表(Nonresident and Part-Year Income Tax Return, Form IT-203)。申报表表头上有一个选项:“年度内你以及配偶是否在纽约州维持了住处?”盖德一直选“否”。盖德在纽约州虽然有房产,但是盖德认为这是投资性房产,不是自己的住处。在纳税申报表上,盖德申报了出租纽约州房产的收入,这可以佐证这一立场。申报表头上还有个通信地址栏,盖德一直都填写“乡下”的地址,即新泽西的旧桥。但是在2003年的申报表上,盖得将地址改为了纽约州的麦克法兰。
改填地址事出有因,原来这一年盖德卖掉了新泽西房产。也许是上天眷顾孝子,2001年Repairs Plus被拆迁了,2002年底盖德将Repairs Plus的场地卖出后发了不小一笔财。发财了要交税,资金周转不来,于是盖德于2003年12月12日卖掉了新泽西房产来交税。就Repairs Plus的这笔资本利得而言,盖德交了联邦所得税和新泽西州所得税,没有缴纽约州所得税。这不是来源于纽约州的所得,而且盖德坚信自己不是纽约州居民,为什么要交纽约州所得税?
盖德虽然将纳税申报表上的通信地址变更为纽约州的麦克法兰,但是人并没有搬进纽约房产。这时候纽约房产原先租户的租约先后到期。2003年初盖德收回了二层,给自己的妹妹和妹夫居住。2003年7月盖德收回了地下室并开始装修,2004年装修完成后盖德搬进地下室。因此,在2003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盖德仍旧声称自己在纽约没有维持住处。
纽约州税务局(Division of Taxation)这边看到纳税申报表上的通信地址与居住地址不符,认为是个疑点。于是开始稽查。经过稽查,纽约州税务局认为盖德在2001,2002和2003年度(以下简称“争议年度”)构成纽约州和纽约市的法定税务居民,盖德原先按照非居民申报少缴纳了纽约州税。于是纽约州税务局于2006年2月6日发出补税通知,要求盖德补税合计约25万美元外加相应利息。

三、反转反转再反转
盖德不服,向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简称“ALJ”)提出申诉。ADJ于2009年作出裁决,支持纽约州税务局的补税通知。盖德于2009年8月6日向纽约州税务上诉审裁处(Tax Appeals Tribunal,简称“TAT”)提出异议。2010年7月8日TAT裁决纽约州税务局败诉(以下简称“第一次裁决”)。纽约州税务局不服,要求再议。TAT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裁决 (以下简称“第二次裁决”),推翻了第一次裁决结果,支持了支持纽约州税务局的补税通知。盖德不服,上诉至纽约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裁决。推翻了TAT的第二次裁决,恢复了TAT的第一次裁决。
反转反转再反转,这案件为啥这么难解?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规。
纽约州税法第601条规定对纽约州居民个人征税。纽约市的行政规章第11-1701条也有类似规定。纽约州税法第605(b)(1)将“居民个人”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居住(domiciled)于本州,除非(i)在本州没有维持永久居处(permanent place of adobe),且在其他州维持永久居处并在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本州停留不超过30天...,或
(B)虽未居住于本州,但是在本州维持永久居处并在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本州停留超过183天...
以上居民定义中涉及三个标准:第一是居住,第二是维持永久居处,第三是停留时间。其中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看实际行为,标准相对客观明确。唯独第二个条件即维持永久居处相对主观模糊。本案中各方都同意争议年度内盖德居住于新泽西州,且同意盖德在纽约州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盖德白天在纽约州的修车行工作,为了24小时响应客户,有时晚上还要留下加班,因此停留超过183天无疑。这样一来,盖德是否构成纽约州税务居民,就要看他是否在纽约维持了永久居处。双方争议就在这里。盖德不承认在纽约维持了永久居处,但是纽约州税务局不这么看。

四、居住兴趣
到底发生了什么导致这么多反转?原来是对法律的理解发生了变化。TAT第一次裁决时将纳税人的主观意愿纳入了考虑,第二次裁决时又排除了对纳税人主观意愿的考虑。而法院最后又捡起了对纳税人主观意愿的考虑。这反映出从2009年到2014年,经过五年时间,法律界终于把这方面的法理搞清楚了。
前面说过维持永久居处这个标准相对主观模糊。这里面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就涉及纳税人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有居住的意愿。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说,要看纳税人是否有居住兴趣,就是这个意思。第二层意思则是说确定纳税人的主观意愿时要用到推断,毕竟谁也不是纳税人肚子里的蛔虫。法院说,符合纽约州税法第605(b)(1)(A)条款条件的纳税人属于“实际居民”,而符合税法第605(b)(1)(B)条款条件的纳税人属于“法定居民”。笔者理解,所谓“法定”就具有“推定”的意思。这就涉及主观判断,涉及如何理解事实。
法院在判决文书中说,所谓维持居处,要看纳税人是否为自己维持了居住安排,构成法定居民的前提是纳税人将该处所(dwelling)用作自己的住处(residence)。TAT在第二次裁决时解释说维持该处所与居住无关,这种解释没有道理。分析立法历史就可以得出结论,纳税人本人必须要么实际居住,要么对该房产有居住兴趣(residential interest),否则他不应构成维持永久居处。

五、相关证据
搞清楚了这个法理,我们再看看各方如何解释相关事实。本案人多嘴杂,众说纷纭,其中还有前后说法不一致的,我们就不详细区分具体谁说了什么,只笼统地将相关各方归集为“正方”和“反方”,将相关意见归集为“正方意见”和“反方意见”,即赞成纽约房产构成盖德的永久居住的意见和反对这一观点的意见。
反方认为,纳税人当初购买纽约房产时有两个目的,一是给父母居住,二是用作投资,自己没有居住过也没有打算居住,相关事实能够这一点,并且能够证明争议期间纳税人的意愿没有改变。正方不这么看。双方就相关证据争论如下:
1)正方认为盖德在纳税申报表人将父母列为被赡养人,应当理解为盖德与父母没有分家,因此父母的居处就是盖德的居处。而父母在争议年度一直居住在纽约房产的一层,这个处所可以理解为盖德的纽约的永久居处。反方认为不能这么看。父母是父母,盖德是盖德。如果单看盖得,就会发现他只有在父母需要时候才会来看父母,偶尔留宿也是睡沙发,从未与父母同住一层也从来没有这种打算。盖德有一套父母住所的钥匙,可以随时出入,那也是出于照顾父母的目的,不能说明别的。即便盖德卖掉新泽西房产后装修纽约州房产地下室那段期间,也是把家当寄存在新泽西一个亲戚家中,没有搬到父母住处。
2)正方认为盖德以业主的身份与纽约房产的租户签约,给租户以及水电公司等相关人员留下的联系地址都是纽约房产的一层,即父母的住处,这说明盖德已经拿这里当成自己的家。反方说不能这么看。出租房产是投资行为,跟证明居处没有关系。况且房东的父母就在同一栋楼里,租户联系房东难道还要绕道去新泽西?
3)正方认为盖德支付了父母住处的水电账单,表明盖德维持了这个住处。反方说不能仅仅因为掏钱就构成维持。盖德的父母没有收入来源,难道你让他们自己掏钱?你有没有听说过“尽孝”这两个字?
4)正方认为盖德声称纽约房产(地下室和二层)是投资房产时提供的证据不足,没有提供租金收入和相关支出的明细账、对账单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况且还一度免费将二层提供给妹妹和妹夫居住,无法证明其投资目的。反方说,这是小节。租金收入盖德都报税了,况且有租赁合同支持,还怕有假?正方说你声称纽约房产是投资,那么缺钱时你为什么卖了新泽西的房产而留下纽约的房产?盖德反驳说如果卖了纽约州房产父母住哪里?
如何理解事实跟法律条文关系不大,说到底是基于人情世故。以上的辩论中正方不近情理,而反方有理走遍天下,最后占据了上风。

六、认识州际税
幸好盖德胜诉了,试想如果盖德在本案中败诉,则会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同时构成税务居民。那么问题就复杂了。居民管辖权是无限管辖权,一山不容二虎,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决出一个州来行使居民管辖权,这就需要用到重要利益中心以及经常居处等测试来判断。有些朋友会好奇:怎么州际税搞得和国际税一样复杂?其实不是这样的。州际税比国际税更复杂。国际税有个税收协定可以参考,州际税不存在税收协定,各州法律冲突时主要靠诉讼实战解决,州际税的原则要看很多案例才能把握。另外,国际税一般只有居民国允许居民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而州际税中有些州不单准予居民纳税人进行跨州税收抵免(other state tax credit),有时候也允许非居民纳税人进行跨州税收抵免。美国税的复杂程序,从这一点上可以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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