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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持续关注】双支柱全球最新动态(周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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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9-4 18: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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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上周双支柱全球动态我们主要可以关注OECD、联合国、东盟、越南、澳大利亚、BVI、巴哈马、美国、捷克、意大利和新西兰等的最新动态,具体概述如下。

目 录
1、OECD正在研究简化全球最低税申报的方案
2、支柱一金额B的适用范围等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3、联合国最终报告再次呼吁在国际税务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4、东盟各国财长称全球最低税规则讨论有助于东盟做好准备
5、越南与澳大利亚就全球最低税等问题进行讨论
6、BVI政府就全球最低税问题进行讨论
7、巴哈马反对党领袖称政府应避免“零敲碎打”的税收改革
8、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Smith在OECD会议上称国会将拒绝扼杀就业的全球税收投降
9、美国农民合作社寻求保护全球最低税下的股息
10、美国税收基金会报告称全球最低税存在损害美国的风险
11、捷克议会下议院一读批准最低税指令法律草案
12、意大利税收改革法启动支柱二国内立法
13、新西兰发布DST法案草案计划从2025年开始征收DST
文 章 内 容
1、OECD正在研究简化全球最低税申报的方案

来源:Bloombergtax
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副主任Achim Pross在接受采访谈到GloBE信息报告表时表示,在简化报告过渡期间,OECD可能会对全球最低税的要求进行调整,从而简化公司提交相关信息的程序。
而两家商业团体的税务负责人告诉彭博税务新闻社,他们希望报告模板的未来迭代能够通过诸如随着时间的推移使国别安全港永久化等修改而得到简化。
丹麦工业联合会税法和国际税务主管Sune Hein Lundbek在谈到全球最低税下申报义务时表示:企业对其复杂性表示强烈担忧,但如果能实现真正的全球标准化,则他们也看到了潜力。
德国商业行业组织(BDI)的税务和财务主管Monika Wünnemann也表示:企业仍然认为有进一步简化的空间,例如通过保留目前的暂时简化措施,如基于CbCR的过渡安全港。
企业还担心,在每个实施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辖区,都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数据点需要收集,以填报报告模板。从业人士此前也表示,各国在实施最低税规则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带来挑战。
OECD 7月17日发布的信息报告表指南强调,将于2030年结束的全球最低税过渡期间应允许公司有时间开发会计系统,包容性框架可以探索更多的永久安全港和简化措施。
过渡期间允许简化报告适用于2028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所有财年。过渡期间不包括2030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年。
John Peterson是OECD负责设计GloBE规则的部门负责人,他表示,包容性框架工作小组谈判最低税框架的下一步工作之一是推进税收征管的共同方法,因为每个人都在共同报告模板下查看相同的数据。因此,代表们已经设法让每个人都通过GloBE信息报告表承诺采用共同信息报告框架。过渡期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各国都在盯着对方,并表示这一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可能会进一步简化MNE的流程,但它也必须是有效的税务风险评估工具。
Peterson认为,国别报告似乎是管理报告的最有效起点,但OECD准备接受它可能不知道这个问题答案的事实。因此,让我们来做这项工作,如果我们需要做出修改并引入新报告,那么我们就会这样做,然后我们可以给MNE留出足够的时间来调整他们的系统。过渡期间结束后,申报模板将发生修改,以适应更细化的逐个实体的申报,因为税务机关可能需要这种详细程度来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Peterson表示,从合规性和风险评估的角度来看,很难评估这将会是怎样的情况,但在过渡阶段,我们可以看看通过报告表提交的信息以及规则的要求,并对可以做什么做出合理的判断。我们需要在制度运行几年后才能进行评估,同时还要考虑利益攸关方的意见。逐个实体的报告要到2030年才能准备就绪,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没有相应的系统。
思迈特提醒:7月17日,OECD/BEPS包容性框架(IF)发布了《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GloBE信息报告表(支柱二)》的最终版。GloBE信息报告表(GIR)最终版包括附件A1数据点,其中具体包含8张MNE集团信息表、7张辖区安全港和排除表以及42张GLoBE计算表共计57张表格及超过120个数据点;此外还包括附件A2解释性指南,对这些表格如何进行填报进行了具体说明。首先,GIR规定了标准化的信息报告表模板,以促进GloBE规则的遵守和管理,其包含了税务机关进行适当风险评估和评估成员实体补足税义务正确性所需的信息;此外,GIR规定了过渡简化辖区报告框架,回应了对2022年12月20日支柱二GloBE信息报告表公众咨询文件的反馈意见,允许跨国企业(MNE)在辖区层面报告其GIR计算;最后,GIR还规定GIR的共享方法,GIR将采用协调申报和交换机制,允许MNE在单一报告表中报告其GIR计算,并向可能产生补足税义务的实施辖区提供更详细的信息;此外,GIR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设想。GIR具有信息丰富的性质,因此与申报和纳税的要求是分开的,这将由各实施辖区决定。详见7月21日TPPERSON分享内容。

2、支柱一金额B的适用范围等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来源:南方中心官网等
本周,各商业团体已开始就OECD支柱一金额B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适用范围、方法及复杂性等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8月30日,政府间组织南方中心在发表的一封信中告诉OECD,该组织针对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定价计划可能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沉重的管理负担,而且不太可能带来可观的收入。针对7月份发布的关于金额B的咨询文件提出的两个范围界定方法的备选方案。南方中心建议采用“备选方案B”,即定性更强的方法,因为它可以“对基础分销商进行可靠定价”。该方案将包括单独的定性范围标准,以确定“非基准”回报。
8月30日,代表公司和企业的贸易委员会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NFTC)在写给OECD的一封信中希望新的转让定价规则(全球税务协议的一部分)能适用于数字服务的分销。针对咨询文件中的两个备选方案,NFTC表示,其成员更倾向于备选方案A,因为它“更适合”提供一种简化和“精简”的转让定价方法。该组织还认为,备选方案B更为主观,会导致不确定性。
9月1日,代表了亚马逊、谷歌、Meta和微软等许多全球大型科技公司的美国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ITI)在致包容性框架的一封信中表示,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应扩大支柱一金额B的适用范围,将数字服务纳入其中。
9月1日,国际商会、商业圆桌会议(BRT)和瑞士控股分别在致OECD的意见信中称,他们的成员建议将全球税收协议中一项旨在简化某些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措施(被称为金额B)作为可选的安全港。
所有商业团体都表示,他们赞成备选方案A,认为该方案代表了一种简化和更精简的转让定价方法。美国也赞成用备选方案A来确定范围。但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备选方案B,认为需要制定更多的定性标准,以避免金额B牵涉到更高价值的活动(高于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从而使各国失去更多收入。
思迈特提醒:7月17日,OECD发布了一份《支柱一金额B》的公众咨询文件和《支柱一金额B概要》(以下简称“新咨询文件”)。此前,OECD曾于2022年12月8日就金额B进行过一次公众咨询,此次咨询已经于2023年1月25日结束。与之前的咨询文件相比,新咨询文件包含了有关合格交易、适用范围、定价方法、文档要求和税收确定性等方面的几处关键变化。在上次咨询中利益攸关方提出的若干建议已纳入新咨询文件。有关各方可在2023年9月1日前提供意见。咨询文件提出了两个备选方案,以确定哪些交易属于金额B的范围。第一种“备选方案A”是更加定量的方法。该方案采用单边定价法,不涉及服务分销或商品营销、交易或分销。第二种方案,即“备选方案B”是更加定性的方法。备选方案B将包括单独定性范围标准,以确定“非基础”的回报,详见7月23日TPPERSON分享内容有关支柱一金额B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3、联合国最终报告再次呼吁在国际税务合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联合国官网
8月30日,联合国秘书长发布了《在联合国促进包容和有效的国际税务合作》的最终报告。该报告对OECD双支柱改革提出了批评,指出OECD由最富裕的发达国家主导,尽管OECD的工作技术质量很高,但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对其的采用却更为广泛。该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认为,拟议改革的预期收益微乎其微,特别是与实施成本相比。
该报告认为,在支柱一下,金额A将分配给少数MNE的市场辖区太少,发展中国家还被要求放弃对所有企业征收国内数字服务税(DST)的权利,这是一个潜在的重要收入来源。关于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该报告称,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太可能参与,因为它们往往更迫切地需要将资源调配到其他地方。
与之前的草案版本一样,该报告建议联合国采取三种可能的行动方式:(1)确立正式的多边税收公约,规定具约束力的可强制执行的国际税务合作义务;(2)制定框架公约,确立国际税收治理的一般制度;或者(3)制定不具约束力的议程,以协调改善国际税收规范的行动。
下一步措施将由联合国成员决定采取哪种方案(如有),然后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确定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然而,在此期间,OECD双支柱计划似乎可能开始生效(尤其是支柱二的最低补足税)。
思迈特提醒:联大于2022年11月一致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该组织开始政府间税务会谈。该决议还提出了制定联合国税收公约、建立新的全球税务机构和合作框架的理由。中国和印度等崛起中的大国赞成联合国更多地参与税收事务,而美国及其欧洲盟国则支持OECD在制定全球税收标准方面发挥作用。联合国的税务合作努力将成为OECD 2021年全球税收协议的潜在竞争对手,该协议呼吁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并在各国之间重新分配公司利润,以解决数字税收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OECD的协议并没有充分惠及它们,因此推动联合国参与其中。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室在有关该问题的报告最终版本中称,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将建立在现有税务合作结构的基础上,各国政府应将其作为“优先事项”。该报告的草案版本已于本月早些时候发布。联大将在9月18日开始的下届会议上讨论扩大联合国在税务领域作用的方案。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4、东盟各国财长称全球最低税规则讨论有助于东盟做好准备

来源:东盟官网
8月25日,东盟财长和央行行长第十界联席会议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会后发布了《第10届东盟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AFMGM)联合声明》。这是印度尼西亚担任东盟主席国期间举行的第二次此类会议。
财长们在该声明中表示,东盟成员国最近就OECD制定的全球最低税规则及其对投资激励措施影响进行的讨论将有助于该区域各国做好相应准备。
财长们指出,此次讨论增进了成员国对全球最低税规则的了解,有助于他们预测新规则对东盟国家税收激励政策的潜在影响。此次讨论以及有关加密资产税和碳税的讨论将提高东盟成员国应对当前和未来挑战的准备程度。
此外,该声明还称,会议欢迎东盟税收论坛支持完成和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的举措所取得的进展,并鼓励东盟成员国加快完成和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以改善本区域的投资环境。会议欢迎在加强预提所得税结构的讨论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在线系统——全程序或部分程序,以及在东盟网站上共享预提所得税规定,以促进扩大东盟债务发行的投资者基础,实现更大程度的经济一体化。会议赞同东盟外贸局努力按照国际达成共识的标准改进信息交换的实施,并采取审慎的措施解决BEPS问题,以加强税基和国内资源调动,包括采用新的信息交换(EOI)实施报告格式,以更好地反映信息交换的实施情况。
思迈特提醒:该声明是在雅加达为期3天的部长会议结束时发布的。此前几天,东盟投资部长们呼吁对全球最低税规则进行审查。投资部长们表示担心是改革只会有利于发达国家,而扰乱对东盟国家的投资。同时,该声明的发布正值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关于国际税务合作的最终报告发布之际(如上),该报告强调了对支柱二的担忧,尤其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沉重的合规负担。该报告称,一些国家似乎对支柱二的实施持观望态度。许多国家还担心,其他国家实施支柱二将影响其税收主权以及通过税收抵免吸引和激励投资的能力。古特雷斯还提出了确保国际税务合作的包容性和有效性的三个方案。

5、越南与澳大利亚就全球最低税等问题进行讨论

来源:越南Haiquanonline
8月29日,在由越南财政部与澳大利亚财政部联合举办的“第三届越南-澳大利亚金融合作”对话会议上,分享了一些重要内容,如全球最低税的适用、资本市场和气候模型的经验、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制定金融政策等。
在会上,与会代表重点分享了澳大利亚公司所得税管理政策和投资激励措施的实践经验和良好实践;采用全球最低税的解决方案;澳大利亚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信用评级服务;澳大利亚碳市场运营、气候融资、能源转型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球最低税的挑战,以及越南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和困难的最新信息。
关于全球最低税的内容,越南代表、越南税务总局副局长Dang Ngoc Minh表示,与澳大利亚一样,越南也发布了普遍适用于国内外投资的公司所得税政策。据Dang Ngoc Minh介绍,目前越南普遍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但越南也在采取包括税收激励在内的多项措施吸引外资。目前,越南对外资企业适用的平均公司所得税税率约为8-10%。
思迈特提醒:根据OECD的规定,年合并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MNE将缴纳全球最低税,在越南经营的3.65万家外国企业中,约有1017家法人实体将受到影响。全球最低税对越南吸引外资和预算收入具有重大影响。越南政府已研究并向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全球最低税计划的决议草案,其中包括两项重要规则: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从2024财年开始实施。目前适用于不需缴纳全球最低税的企业的激励措施将保持不变。越南希望与澳大利亚分享和交流在应对全球最低税方面的经验,以维护投资环境,并在实施全球最低税的背景下处理与越南外国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问题。而在澳大利亚2023-2024年的预算案中,政府宣布了一项计划,即从2024年开始实施全球最低税,并规定从2025年开始实施低税利润规则(UTPR)。据估计,全球最低税将在2022-2023年的五年内帮助澳大利亚筹集约3.7亿澳元的资金。然而,澳大利亚实施全球最低税和国内最低税的主要挑战是在一定时期内设计一个与国内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且全球最低税的适用必须得到实施全球最低税的其他组织的认可。

6、BVI政府就全球最低税问题进行讨论

来源:Bvibeacon
8月15日,BVI副总理Lorna Smith表示,尽管政府预计计划中的全球最低税(GMT)不会对BVI的金融服务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但政府仍在与该行业进行讨论,以确保该地区在领导人考虑未来发展方向时“与时俱进”。
Smith女士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被问及GMT时表示:BVI一直遵守国际标准制定者制定的所有要求,这次也不例外。我们谈论的是BEPS倡议提出的全球最低税,BVI多年来一直是该倡议的成员,BVI一直在密切关注这一情况。
BVI官员尚未宣布该地区是否会加入GMT,但Smith女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税款应在纳税国缴纳。她还解释说,该地区是一个税收中立的辖区,部分原因是为了帮助公司和企业“避免重复纳税”。她指出,GMT适用于年合并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MNE。我们的此类公司数量相对较少,但我们正在与业界讨论此事,因为我们希望了解最新情况,并保持关注。我们正在就此事与业界进行积极讨论。她补充说,BVI是全球第二大对冲基金辖区,但对冲基金不受全球最低税的影响。然而,在最近的一次专题讨论会上,一些专家并不像Smith女士那样乐观。在会议上的其他发言人警告称,GMT不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他们表示,各个辖区必须承担起进行全面辖区评估的责任。
根据《BVI金融》对小组讨论的总结,小组成员的共识很明确:实施GMT的道路充满了复杂性和潜在的障碍。他们认为,每个国家都需要评估实施或不实施该税对其特定经济的影响,同时考虑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现有的金融基础设施。当被问及是否计划在BVI进行这样的辖区评估时,Smith女士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表示现在还“为时尚早”,政府正在“与我们的私营行业进行咨询”。
思迈特提醒:参加BVI金融论坛的其他小组成员包括OECD前税收政策主任Pascal Saint-Amans、STEP全球公共政策委员会主席Geoff Cook和佛罗里达大学税法教授Mindy Herzfeld等。Saint Amans表示,大多数OECD成员辖区已就GMT达成共识,但其他辖区还没有表现出兴趣。

7、巴哈马反对党领袖称政府应避免“零敲碎打”的税收改革

来源:Tribunemedia
8月30日,巴哈马反对党领袖Michael Pintard敦促政府在自由民族运动(FNM)对公司所得税提案的回应中避免“零敲碎打”式的改革,并警告说:我们犯错的余地很小。
Pintard告诉《论坛商报》,公司所得税不应被“孤立地”看待,而应成为对整个巴哈马税收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和改革的一个要素,否则国家在实施改革时可能会遭受“意想不到的后果”。
Pintard在致财政部财政秘书Simon Wilson的一封信中详细阐述了自由民族运动(FNM)对政府公司所得“绿皮书”的立场,并补充说,巴哈马有义务通过广泛咨询、开展必要的实证研究和寻求专家建议,在税收改革方面取得正确的结果。
思迈特提醒:巴哈马的该倡议首先只适用于年合并营业收入至少超过7.5亿欧元的MNE集团及其子公司。巴哈马政府在2023年5月17日发布的“绿皮书”中提出了三种方案(详见5月30日TPPERSON分享内容)。详细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8、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Smith在OECD会议上称国会将拒绝扼杀就业的全球税收投降

来源: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
9月1日,在与OECD协调全球税收协议的国际协会举行的一次会议上,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成员在主席Jason Smith(MO-08)的带领下明确表示,那些试图利用OECD全球税收协议窃取美国就业岗位和税收收入的国家可能会在未来承担经济后果。与Smith主席一同出席会议的还有以下委员会成员:众议员Ron Estes(KS-04)、众议员Kevin Hern(OK-01)、众议员Carol Miller(WV-01)、众议员Greg Murphy(NC-03)、众议员Michelle Steel(CA-45)、众议员Randy Feenstra(IA-04)、众议员Nicole Malliotakis(NY-11)、众议员Ron Estes(KS-04)、Rep.Kevin Hern(OK-01)、众议员Carol Miller(WV-01)、众议员Greg Murphy(NC-03)、众议员Michelle Steel(CA-45)、众议员Randy Feenstra(IA-04)和众议员Nicole Malliotakis(NY-11)。在会上,议员们分享了四个要点:
1、众所周知,美国已经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全球最低税。全球无形低税所得(GILTI)制度已经实施了近六年,每年筹集数十亿美元。我们不反对欧洲或其他国家实施自己的GILTI税。但是,我们不会突然废除我们行之有效的制度,转而采用一个未经检验的、具有极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制度。
2、我们鼓励OECD制定具体行动来应对中国和其他国家滥用该制度的风险,包括识别对公司财务账目的操纵,防止国家补贴或可退还抵免被用作避税工具。
3、如果各国继续推进UTPR补足税,我们将继续积极采取税收和贸易对策。我们不会允许无赖的外国征税人攻击美国公司的美国业务,或骚扰在第三方国家运营的美国公司和工人。
4、我们继续强烈反对各国针对美国公司征收歧视性DST。关于支柱一,我们同样反对对美国造成过度影响的结构。
OECD全球税收项目的下一步将对我们经济和工人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期待着今天的对话,并希望能与你们携手共进。
思迈特提醒:此前,Smith主席提出了H.R.3665号法案,即《捍卫美国就业和投资法案》,以防止拜登总统的全球税收投降扼杀美国的就业机会,放弃对美国税法的主权,并将竞争优势拱手让给中国。根据OECD的全球税收协议,该法案对任何向美国企业和工人征收不公平税收的外国征收对等税。众议员Estes还提出了《防止不公平税收法案》,以阻止外国通过OECD的支柱二即所谓的“低税利润规则”(UTPR)补足税来攻击美国的就业和税收。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9、美国农民合作社寻求保护全球最低税下的股息

来源:美国农民合作社
8月29日,据美国全国农民合作社理事会(NCFC)致美国财政部的两封信函称,美国农民合作社希望得到澄清,根据15%全球最低税的立法模板,他们将能够扣除转给成员的收益。
根据这两封信,NCFC要求财政部澄清,与合作社成员开展业务的收益将继续被视为其成员的收入。被称为“支柱二”15%全球最低税的立法模板并未明确允许这种税收待遇,因此该行业协会要求财政部向OECD寻求澄清。
该行业组织解释说,根据美国税法Sub T,农民合作社可以将其收益作为赞助股息转给其所有者或赞助人。美国法律还允许合作社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分配给农民成员的赞助股息。
支柱二规则规定,合作社的“赞助股息”将被视为对所有者的分配。但是,NCFC指出,这些规则并没有对该术语给出明确的定义。
该行业组织称:据推测,构成成员实体的赞助股息应根据其所在辖区的法律来确定。然而,立法模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NCFC的美国合作社成员认为“需要做出某些澄清”。
思迈特提醒:截至目前,已经有139个辖区就全球税收协议达成共识,15%的全球最低税被称为支柱二,尽管在7月17日OECD发布的第二套《征管指南》解决了美国针对全球最低税的一些问题,如可销售的可转让税收抵免等,但是看来美国将会问题多多,OECD为了促成美国实施全球最低税将不得不作出更进一步的让步,如是否会将GILTI视为等效于QDMTT等。

10、美国税收基金会报告称全球最低税存在损害美国的风险

来源:美国税收基金会
8月30日,美国税收基金会发布了题为《支柱二对美国税基的风险》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称即将实施的全球最低税将“威胁到美国的税基”,因为它将危及美国的税收收入,并限制国会制定美国税收政策的能力。
该报告称,美国公司获得更多的外国税收抵免可能会在10年内使政府损失643亿美元,但如果公司在美国报告更多的所得,政府可能会获得993亿美元的收益。该报告研究了各国采用15%的全球最低税框架(即支柱二)的影响,近140个国家于2021年12月批准了该框架,美国以外的许多国家也已开始采用。
税收基金会预计,由于美国政府尚未采取行动颁布支柱二,公司将在美国报告更多收入,这可能会使美国从税收角度更具吸引力。然而,支柱二对美国税收收入的总体影响仍不明确,因为预计它将减少美国对股息、资本利得和退休计划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
该报告称,美国股东将缴纳更多的外国税款,从而降低他们的税后所得,这可能会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多达690亿美元。公司分配税(如股票回购税)征收的减少可能会进一步抵消公司税收入的增加。
8月29日,共同撰写该报告的税收基金会高级经济学家Alan Cole表示,根据利润转移、外国税收抵免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估算,美国财政在10年内可能会损失340亿美元。如果世界其他国家都采用支柱二,那么美国将喜忧参半,但负面影响可能大于正面影响。在美国境外采用支柱二后发生的利润转移可能会使财政受益,但有几个复杂因素。
税收联合委员会(JCT)指出,公司可能会将利润从低税辖区转移到中等税辖区,如英国,这将导致美国提供更多的外国税收抵免。Cole表示,此外,企业可能会犹豫是否将利润转移到美国,因为预计新的税收法案可能会在2025年—2026年左右出台,届时将需要解决即将到期的个人税收措施。
该报告称,美国或许可以通过改革其最低税制度来增加收入,以遵循支柱二的核心机制——收入纳入规则(IIR)。Cole表示,立法者肯定应该将这一方案保留在桌面上,但这并不是没有代价的。
美国GILTI制度是一种最低税制度,对整个公司集团的总收入、亏损和可抵扣税款适用10.5%的税率,并对外国税收抵免提供20%的扣减。相比之下,支柱二在辖区层面采用15%的税率,通过国别计算来确定纳税义务,并且不对外国税收抵免提供扣减。
Cole表示,国别计算对公司来说更难遵守,如果低税辖区颁布支柱二,则美国财政在收入上可能不会有太大增长。他表示,尽管如此,GILTI制度在实质排除、费用分配和结转方面对公司的慷慨程度实际上不如IIR。
Cole表示,除了对收入的影响,全球最低税可能会严重影响美国立法者制定税收政策的能力,比如将MNE税率降至15%以下的抵免。立法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是低税利润规则(UTPR),这是一项旨在迫使各国采用15%最低税的辅助措施,允许外国辖区在公司国外义务低于该税率时提出主张。美国国会有两项法案建议对采用UTPR的国家采取报复性措施,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唯一选择。如果因为UTPR而陷入旷日持久的贸易战,那将是一个错误,但如果允许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也将是一个错误。根据支柱二立法模板,税收抵免可以重新设计,作为收入计入而不是减少税额,从而利用这些设计。此外,根据支柱二规则,美国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可以改革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Cole表示:在实践中,UTPR和其他支柱二机制可能很容易被漏洞规避,而这些漏洞已经变得很明显。
思迈特提醒:该报告包括导言,背景(OECD和美国的税收制度),美国税基面临的第一个风险:对公司税收入的影响,美国税基面临的第二个风险:对美国国内税收政策的干预和结论。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11、捷克议会下议院一读批准最低税指令法律草案

来源:捷克议会官网
8月29日,捷克议会下议院一读批准了实施《最低税指令》的法律草案。为使该法案生效,下议院还必须通过二读和三读,随后由参议院批准、总统签署并在《政府公报》上发布。
思迈特提醒:5月15日,捷克政府发布了实施《最低税指令》(2022/2523)的法律提案草案。在经过征询意见后,捷克政府批准了该提案草案。8月18日,捷克众议院接受审议第515/0号法案,该法案旨在转化欧盟第2022/2523号指令,确保对欧盟境内的MNE集团和大型国内集团征收全球最低税。该法案包括以下措施:(1)对在前4个会计期间中至少有2个会计期间年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8.18亿美元)的集团征收补足税,以确保最低有效税率为15%;(2)对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对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低税利润规则(UTPR);(3)规定指令中包含的或基于OECD BEPS包容性框架的排除,以减轻征管负担;以及(4)对来自国内来源的收入引入合格国内补足税,以维护国家对来自其境内来源的收入征税的主要权利。提醒注意的是,捷克议会不同意以快速通道程序(只需一读)批准拟议法律。因此,拟议法律仍需进行二读和三读,然后才能进行后续的立法程序。

12、意大利税收改革法启动支柱二国内立法

来源:TAXNOTES
8月29日的意大利税收改革法正式生效,从而为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转化铺平了道路。该法律为计划中的改革制定了框架,并赋予政府24个月的时间来颁布一项或多项法令来执行这些改革。
根据8月14日在意大利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法律文本,政府的改革目标包括减轻税收负担;防止和打击避税和逃税行为;根据欧盟立法和OECD的提案,引入可提高意大利全球竞争力的措施;以及确保与OECD的BEPS项目措施保持一致。
该法律还要求执行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采用OECD促成的双支柱税收改革计划支柱二下的GloBE立法模板。该指令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
根据立法文本,意大利将采用国内最低税,并制定惩罚制度,以阻止不遵守GloBE规则的行为。立法文本还补充称,政府还计划修订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重新审查确定外国子公司收益在意大利应纳税的标准,以与GloBE规则保持一致。其他改革还包括:考虑到意大利采用了欧盟支柱二指令,对意大利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修订;计划进行公司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提高意大利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
思迈特提醒:GloBE规则制定了一个补足税框架,以确保MNE(在前四个财年中有两个财年的集团年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在其运营所在所有辖区缴纳15%的有效税率。欧盟指令中的GloBE规则包括IIR及其辅助规则,即低税利润规则(UTPT)。意大利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内143个辖区之一,这些辖区于2021年10月就该计划的设计达成了共识。这些改革旨在跟进BEPS项目的第1项行动计划,该行动旨在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13、新西兰发布DST法案草案计划从2025年开始征收DST

来源:新西兰财政部
8月31日,新西兰政府向众议院提交了《数字服务税(DST)法案》。该法案将允许政府在适当的时候,对具有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从新西兰获得收入的大型跨国实体的总收入征税。DST不会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征收。如果政府对OECD多边解决方案支柱一的进展情况感到满意,则可以通过枢密院令延长实施日期。财政部长Grant Robertson曾于8月29日表示,OECD双支柱改革计划进展缓慢是促成这一决定的一个因素。
根据DST法案草案,该税将适用于中介平台、社交媒体和内容共享平台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不过,该法案称,一些与应税数字服务相关的活动也在征税范围之内。这些活动包括广告;依赖用户生成数据的活动;以及提供中介平台、社交媒体和内容共享平台或互联网搜索引擎的附带活动。
但是新西兰的DST可能会推迟五年,这取决于OECD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而促成的改革计划的进展情况。
拟议中的3%的DST将对年数字服务收入超过7.5亿欧元、向新西兰消费者销售的数字服务超过350万新西兰元(约合200万美元)的大型MNE征收。
该税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然而,根据8月31日发布的税务局对该法案的注释,税务部长Barbara Edmonds可以在晚些时候建议推迟征税,直至2030年1月1日。
注释称,新西兰政府仍致力于在OECD达成一项多边解决方案,但也希望做好准备,以防该解决方案的实施时间过长或在实践中无法生效。注释补充称,如果各国能达成合适的解决方案,则五年的支持将为政府推迟和废除DST留出足够的时间。
注释称:规定一个灵活的生效日期,既能平衡为纳税人提供确定性的需要,又能使政府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包括OECD的进展、情况类似辖区的行动以及整个国际背景。
思迈特提醒:新西兰是OECD BEPS包容性框架中的大多数辖区之一,该框架于2021年10月8日就双支柱改革计划的设计达成共识。此次改革是BEPS项目第1项行动计划的后续行动。支柱一的目标是重新分配大型MNE在没有常设机构的辖区销售所得的部分剩余利润。根据新规则,这些辖区将可以对这些利润行使征税权,称为金额A。作为对征税权的交换,各辖区必须撤销现有DST和类似措施,并避免引入新措施。金额A规则将在一份《多边公约》(MLC)中得到体现,各辖区可在2023年底前开始签署该公约。大多数包容性框架成员于7月11日达成共识将暂停新的DST的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或直至MLC生效。不过,冻结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至少有30个辖区签署MLC,这些辖区至少占金额A范围内MNE最终母公司的60%。详情敬请关注TPPERSON后续分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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