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83
  • Tax100会员 28109
查看: 603|回复: 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20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967
2020-6-20 10: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财税[2011]8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财税[20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1]8号
  全文有效
  2011.1.27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情节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