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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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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
发文日期: 2011-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2011修订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11.10.20
  (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 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 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 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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