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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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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31 00: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呼和浩特税务
标题: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A2NDA0Mg==&mid=2654952234&idx=3&sn=39345152c68ff83a41710f35cebfc47d&chksm=f2e43dafc593b4b92f27271ecdb20ce9093b0b9a7185e296e49cab6f9a089cd46fcdd1879cb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30 15:30
二维码: -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64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104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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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纳税服务科
责编:薛科科
编审: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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