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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还是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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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28 1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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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还是傻傻分不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10817&idx=1&sn=a1779ab635d14b5c23ce789bbe8c8f77&chksm=97540766a0238e70808bcc4cf038a5e632e0ddec07305402988175392e74544ec49e4215a3e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25 22:17
二维码:
-
车辆购置税
VS
车船税
小王,听说你准备买车了
是的,不过我有点晕,我看落地价包括车船税和车购税,这两个有什么不一样吗
我也有点分不清,看来买车缴税也是门学问
别担心,今天黄小税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定义丨
车辆购置税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
依照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车辆、船舶按照固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丨
1
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2
车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纳税义务时间与期限丨
丨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温馨提示
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丨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地点丨
丨车辆购置税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丨车船税
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计税依据
丨
丨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丨车船税
计税方法与税率丨
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
车船税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1
温馨提示
年应纳税额对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优惠政策丨
车辆购置税
一、法定优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政策优惠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三、减免车船税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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