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2 14:36 编辑
主讲人国家税务总局庆安县税务局法制股张梓君,讲授内容为物资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和适用免税政策发票开具问题。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两个关键问题:(1)捐赠途径: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2)货物范围:不限于医疗防护物品。
纳税人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01120606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增值税、0212060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免征消费税”,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