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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历史流变、政策实践与未来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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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历史流变、政策实践与未来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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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5 16: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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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国际税收
标题:
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历史流变、政策实践与未来进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18 09:4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yODUzNg==&mid=2247494955&idx=1&sn=0220fb52112a2469e5d4ca1e73524518&chksm=97ede4dca09a6dca07ada1370f082e8b419228c41fc3fbe98b7e1058e7c0aa5ef3da1fc10387#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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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刘奇超(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沈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刘雨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文章内容
早在20世纪初,理论与实务界围绕“怎能以世界的悲惨为代价进行交易”的话题,掀起了一场关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一战”)后在几个欧洲国家、加拿大和美国征收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s Tax,EPT)优劣的争辩。其间,超额利润税也时常被冠以“战争暴利税”之名。大约在一个世纪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暴发、乌克兰危机、国际能源价格飙升以及不少经济体面临债务高企、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影响,开征超额利润税的思潮再次浮现。一些学者以收入不平等和再分配为由呼吁实施超额利润税,更有甚者将超额利润税称为国际税改“双支柱”之外的“第三支柱”改革,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当前多国正实施的暴利税(Windfall Profits Tax,WPT)是怎样由超额利润税演变而来,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这一税种会以何种形式存在,而我们又该如何认识该政策?这正是本文要回答的一系列问题。
一、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的历史流变
(一)概念的厘清
当前,诸多文献对于超额利润税和暴利税的称谓存在混用现象,主流媒体报道也时常借用知名学者对超额利润税或暴利税的观点来佐证或抨击近年来一些国家出台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临时性税收政策。尽管如此,就税制设计本身而言,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与区别。
从税制定义看,暴利税是超额利润税的一种体现形式。超额利润税通常指对超过规定的“正常”(Normal)利润之外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具体来说,超额利润税根据涉及国家或语境的不同,有许多不同意涵。它可以指对超乎寻常的高利润所征的税(类似于暴利税),可以指对企业利润正常征税后再征的税(类似于附加税),也可以指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对过多的、未分配利润征税(类似于累积收益税),还可以指当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超过规定金额时所征的税。而暴利税一般指一国(地区)出于稳定宏观经济、筹集财政收入、实施社会救济等政策目标,对特定的行业或部门因战争、流行病、经济危机等情势意外变化所赚取的超额利润或暴利征收的一种税。
从利润构成看,暴利是超额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理论上看,存在两种利润分类模式。其一,从企业自身利润构成看,总利润由正常利润(Normal Profits)和经济租金(或称之为“超额利润”)组成。其中,正常利润是由安全回报叠加风险调整因素而赚取的最低需求利润,超额利润则是由特定地点租金、特定公司租金及非预期性利润(如与企业投资决策无关的暴利)等多种非排他性来源所组成的利润。其二,从国际税改支柱一方案的跨国企业利润构成看,总利润由常规利润和剩余利润组成。在经济学意义上,常规利润大致相当于正常利润,而剩余利润相当于经济租金(或“超额利润”)。而从转让定价角度讲,常规利润是指第三方期望从执行特定功能中获得的利润(即可比第三方赚取的利润率),而剩余利润则是由总利润减去常规利润后的利润。在这一语境下,剩余利润可能同“正常利润与超额利润”之间的划分方式一致,也可能存在些许差异。但总体上,暴利(Windfall Profits)定义的边界范围相对清晰,通常指由战争、自然灾害或流行病等特殊意外事件所产生的非预期性、偶然的收益。从概念逻辑上讲,暴利可被视为超过正常利润或常规利润之外的超额利润中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
从征税形式看,暴利税的征税形式较超额利润税更加多元化。不同于超额利润税通常仅以所得税的形式来实现的征收,暴利税可以采取多种征税形式,如企业所得税附加税(Corporate Income Tax Surcharge)、额外所得税(Additional Income Tax)、销售税或消费税。不同的暴利税政策可能在实施时间上有所不同(如临时性政策或长期政策),且与商品价格波动的关联程度有所区别(如直接相关或不直接相关)。正因如此,超额利润税可适用于全行业,而时下的暴利税常常仅适用于特定的行业部门,如能源业、自然资源业、银行业。
(二)历史的演进
从历史上看,暴利税并非人们突发奇想,而是由来已久。其源头最早可追溯到1915年丹麦的“炖肉税”(Gulasch Tax,或Stew Tax),该税种课税对象主要针对北欧出口商向德国出口食品产生的巨额利润,在当时创造了数量可观的税收收入。在两次世界大战发生的特定历史时期,开征超额利润税的想法逐渐在欧美国家蔓延开来。放眼整个20世纪,超额利润税与暴利税之间的称谓基本混用,纵使各国实施的超额利润税名称各异,但普遍是一种临时对“超额利润”征收的暴利税。事实上,早在一战期间,全球已有德国、意大利、美国等22个国家开征了不同形式的超额利润税。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期间,加拿大(1940年)、美国(1940-1943年)等部分国家针对战争横财再度开征超额利润税,其税制设计基本承袭了一战时期的模式,但税基宽窄和税率高低有所变化。
作为上世纪开征超额利润税的代表性国家之一,美国的制度安排很有时代特点。1917年3月3日,美国国会通过《超额利润税法案》,对利润超过实际投资资本8%加上5000美元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加征8%的超额利润税。但是,在此法案得到广泛实施之前,美国宣布参加一战,该法案被同年10月3日通过的新法案所取代,但因后者规定的浮动税率高达20%~60%,且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不公平之处,故遭致了广泛的批评,最终只存续了一年即被废止。1918年,新的《战争利润税法案》出台,新法案与1917年的两项法案有本质上的区别。1918年的法案仅适用于公司,其显著特点是同时包含了超额利润税和战争利润税,纳税人在两者间从高适用。战争利润税通过所谓的“利润过高测试法”计算,而超额利润税则仍采用传统的“投资资本收益标准法”计算。然而,一战结束没多久,战争利润税便退出了美国税制的历史舞台,直到二战才得以复兴。二战时期美国战争利润税法案再次同时使用了“投资资本收益标准法”和“利润过高测试法”,且其适用的税率上限高达95%。
在这些特定历史时期,远在大西洋彼岸的欧洲国家也同样开征了超额利润税。1916年,西班牙提出了一项累进式超额利润税的设计方案,即对超过资本收益7.5%(但低于20%)的利润征收税率为20%的税,对超过资本收益20%(但低于35%)的利润征收税率为25%的税,以此类推,直至最高对超过资本收益50%的利润征收税率为40%的税。而英国为加快一战后经济恢复进程,在1918年至1926年间,对纳税人盈利超过“战前利润标准”的利润按80%的税率征收超额利润税。其中,“战前利润标准”为一战前最后三年中任意两年的平均利润,或一战前最后一年年底时资本收益的法定百分比(比例从6%到8%)。纳税人可选择使用其中一个较大的基数作为“战前利润标准”。
总的来讲,几乎贯穿于整个20世纪的超额利润税的政策细节因国家和时间而异,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政策也有所不同。正如已故美国经济学会第25任主席Plehn教授所说的那样,“不同国家超额利润税(或暴利税)的变化是如此的复杂多样和迅速,以至于除非连篇累牍,否则任何试图对它们的政策描述都会令人深感困惑。”尽管如此,这些早期的超额利润税政策却有着一些共同特征。例如,对外宣传的政策目标往往是消除“战争利润”,但政策出台的动机却主要受财政收入需求所驱动;又如,这些政策主要以阶段性安排为主,均使用“真实利润”与“视同资产的正常回报”之间的差额来推定何为“超额利润”。随着时代的发展,存在于上世纪特殊时期的这些政策产物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由于新冠疫情反复延宕、乌克兰危机导致的国际能源价格飙升、高通胀带来的居民生活成本加剧等一系列原因,使得该政策再次焕发新的生机,成为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能源价格、缓解通货膨胀的有力工具,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征收暴利税的浪潮。但不同的是,超额利润税因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发展而被学术界广泛研究,并时常被视为一种长期适用的全球性税收政策成为各方谈资,而暴利税逐渐演变为超额利润税的一种体现形式,虽在特定语境下两者仍可被“混为一谈”,但暴利税更多用于形容时下对赚取的非预期的、偶然的暴利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税收政策,其在概念上已与超额利润税有明显分野。
二、暴利税的当今实践
“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当今的暴利税政策较20世纪而言,其意涵机理更为丰富、制度外延更加宽泛。据国际财税文献局(IBFD)统计,当前全球共有37个国家实施了60项暴利税政策,另有13个国家计划引入19项暴利税政策。从税制名称看,暴利税涵盖了团结贡献缴款、超常税、繁荣税、罗宾汉税、能源利润税、发电税、销售税、出口税、消费税、附加零售税等多种符合构成要件、称谓多样的税收政策;从征税形式看,暴利税大致有超额利润税形式、附加税形式和消费税形式三种;从适用行业看,当今暴利税适用范围已从上世纪主要适用于全部行业的做法,转向主要适用于能源行业和金融行业,仅少数适用于全部行业或零售业。从征税期限看,绝大多数暴利税政策属于临时性安排,只有少数是长期性制度。
(一)超额利润税形式的暴利税
当今主流的暴利税政策,同上世纪的超额利润税政策一样,均是以“超额利润”为税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欧盟成员国根据2022年10月6日生效的《关于采取紧急干预措施解决高能源价格问题的理事会条例》推行的团结贡献缴款(Solidarity Contribution),用以应对能源危机。根据该条例,欧盟成员国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并公布实施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油行业的团结贡献缴款,除非该成员国已实施等效税收措施。具体而言,如果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油行业活动的公司和常设机构,于2022纳税年度和/或2023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润超过2018-2021纳税年度平均利润的120%,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利润”,并被课以税率不低于33%的团结贡献缴款。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该条例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目前除拉脱维亚、马耳他、爱尔兰、卢森堡和塞浦路斯外,其余欧盟成员国均已落实了条例明确的“最低要求”规则。但不少欧盟成员国在一些具体规则转化方面作了一定调整。一是拓宽了纳税人的范围。例如,克罗地亚将团结贡献缴款的纳税人扩展到了全部行业,只要相关纳税实体的年度利润超过3980万欧元即应缴款。二是采用了更高的税率。例如,奥地利将税率确定为40%,意大利为50%,捷克为60%,罗马尼亚为60%,斯洛伐克为70%,爱尔兰为75%,斯洛文尼亚为80%,瑞典为80%。三是采用了更宽的税基。例如,意大利将“超额利润”明确为超过2018-2021纳税年度平均应税所得110%的部分;斯洛伐克团结贡献缴款的税基与其企业所得税税基保持一致。四是部分国家认为本国已实施了等效措施,无须再引入团结贡献缴款。例如,匈牙利自2009年起开征能源附加税(亦称“罗宾汉税”),以调整后的财务报表税前利润为税基,与其企业所得税税基非常接近,比团结贡献缴款的税基更加宽泛,因此,尽管罗宾汉税31%的税率略低于条例限定的33%,但匈牙利认为其实施效果等同于欧盟的团结贡献缴款。此外,爱沙尼亚自1991年起征收的矿产资源开采费(Mineral Resource Extraction Charge),西班牙在2022年和2023年对电力、天然气、燃料和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大型能源公司的净营业额征收的税率为1.2%的临时暴利税,以及希腊对电力生产商的每月毛利较上年同月的增量征收的超常税(Extraordinary Tax),均被上述国家认定为团结贡献缴款的等效措施。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开始在金融行业引入暴利税。例如,西班牙对2019年营业额超过8亿欧元的银行的净利息所得和净佣金征收税率为4.8%的暴利税。立陶宛对大型银行在净利息所得方面超过过去4个常规财年平均利息50%的部分征收税率为60%的团结贡献缴款。加拿大则对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间的平均应税所得超过10亿加元的部分征收一次性的复苏红利税。除此之外,个别国家进一步扩展了暴利税的适用范围。例如,马来西亚对全部行业课征繁荣税(Prosperity Tax),即当公司在2022年的应税利润超过1亿林吉特时,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利润”而被课征税率为33%的繁荣税,其中包括了该公司本应缴纳的税率为24%的企业所得税。
(二)附加税形式的暴利税
目前,英国作为以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形式对特定行业部门课征暴利税的典型国家,其政策叠加适用于英国现行公司所得税基础之上。2022年5月26日,鲍里斯·约翰逊领导的保守党政府宣布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征收税率为25%的短期“能源利润税”,将目光瞄向了2022年石油和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所产生的暴利。此前,该行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总税率为40%,含30%的“圈篱型公司所得税”(Ring-Fence Corporation Tax)和10%的附加税。由于能源利润税的税基设置与圈篱型公司所得税一致,即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利润不得被公司其他经营活动的亏损所抵消,但该业务的亏损可以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利润相抵销。因此,在能源利润税实施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适用的公司所得税最终税率累计达65%。为了实现对暴利利润的充分征税,能源利润税禁止公司使用先前纳税年度的亏损或设备停运支出来抵销其应税利润。同时,为鼓励石油和天然气部门的再投资,英国政府在能源利润税中引入了“超额扣除”条款,明确投资抵免额上限为80%。自2023年1月1日起,英国又将能源利润税税率上调至3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8年3月31日,投资抵免上限从80%降至29%。与英国做法类似,缅甸、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也采用了附加税叠加的方式上调了适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详见表2)。
除采用附加税叠加形式外,也有国家对特定应税所得征收附加税形式的暴利税政策。乌干达在2021年12月24日实施了一项针对石油行业的长期性暴利税政策,税率为15%,税基通过一个算式计算而得,即
(石油业务净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缴税额)×(国际油价不低于每桶75美元的天数/当年总天数)
挪威为发挥油气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重要作用,针对石油勘探、开采和管道运输等石油产业价值链上游业务,设计了专门性的税收制度。上游业务除了按税率为22%的企业所得税课税以外,还需根据挪威《1975年石油税法案》缴纳资源租金税。同时,挪威在《2023年预算法案》中提议将水电业务适用的资源租金税有效税率从37%提高至45%,并将资源租金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陆上风电业务,有效税率为40%。
(三)消费税形式的暴利税
总的来看,消费税形式的暴利税政策构成较为零散,通常这类政策的税基与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相挂钩(详见表3),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以销售量为基础从量计征的暴利消费税。例如,自2022年7月1日起,印度对国内生产的原油和出口的汽油、柴油和航空涡轮燃料(ATF)征收特别附加消费税(Special Additional Excise Duty,SAED)。该税种以国内原油生产商向国内炼油商销售石油原油以及出口汽油、柴油和航空涡轮燃料的销售量为税基,采用每两周调整一次浮动税率的方式征税,目前针对出口汽油、柴油和航空涡轮燃料的税率均为零。又如,比利时对石油公司在2022年和2023年进口的原油和销售的柴油、瓦斯油和汽油从量计征临时性团结贡献缴款,税率分别为6.9欧元/吨和7.8欧元/立方米。
第二,以全部收入或价格为税基的暴利税。例如,匈牙利在2022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征收了附加零售税,将零售税应纳税额扩大了80%。又如,智利众议院于2023年5月17日批准了议会已讨论多年的采矿权法案,计划自2024年起对过去6个会计年度年平均销量高于50000吨精铜的采矿企业的铜销售额征收税率为1%的销售税,该法案将在通过宪法法院的宪法审查之后由总统颁布。
第三,以超过特定价格上限的超额收入为税基的暴利税。例如,欧盟《关于采取紧急干预措施解决高能源价格问题的理事会条例》除明确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油行业缴纳的团结贡献缴款之外,还要求各成员国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电力生产商从非天然气发电中获得的市场收入实施最高每兆瓦时180欧元的强制性上限,售价超过该上限获得的收入被认定为超额市场收入,至少应承担税率为90%的团结贡献缴款,其中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不被强制要求实施该上限。截至2023年7月5日,已有12个欧盟成员国落实了电价上限措施,法国、奥地利、捷克等国家进一步将该政策的实施时间延长至2023年年底;部分国家降低了电价上限,如罗马尼亚将上限定为每兆瓦时450列伊;部分国家实施了等效措施,如希腊对电力供应商超过平均电力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加成的部分征收税率为100%的超级贡献款(Extraordinary Contribution),波兰则要求电力生产商依据其国内法规中定义的复杂公式计算出的超额收入支付给指定基金。又如,英国政府对利用核能、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和垃圾发电相关的电力生产商获取的超常发电收入(即在一个会计期间内以超出75英镑/兆瓦时的平均市场电价出售的那部分电力销售收入)征收税率为45%的“发电税”(Electricity Generator Levy),政策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该税款主要通过公司所得税系统进行征缴,但限于一年内总发电量超过50吉瓦时的发电商,且每年有1000万英镑的免税额度。
三、关于暴利税的制度评析
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十字路口”,全面审视发韧于1915年的暴利税制度,其政策意涵早已日渐丰富、表现形式更为多样。从政策目标看,各国实施的暴利税已从百年前实现财政收入筹集功能的“单一目标”逐步转向兼顾调节行业收入分配、维护税收政策公平、补贴家庭生活支出、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抑制通货膨胀在内的“多元目标”。尽管单边或区域性暴利税或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扭曲,在一定程度上有悖制度设计的初衷,但现实是暴利税似乎正被视为一种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新兴政策工具。这一系列政策背后的考量逻辑,值得深思。
首先,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财政收入筹集功能始终是各方推动实施暴利税的核心关切。理论上,暴利税以其税制简单、易于征管、筹资力强的特点,正上升为一种新兴的、治理全球性问题的政策工具选项。2022年9月,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联合国大会第77届会议上呼吁,“所有发达国家携手向化石燃料企业征收暴利税,并将收入重新分配给因气候危机而遭受损失和破坏的国家,以及那些因粮食和能源价格上涨而苦苦挣扎的人们。”国际公司税改革独立委员会(ICRICT)也建议,对受益于能源危机和新冠疫情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能源部门)课征暴利税,以增进社会凝聚力、获得额外税收收入,减轻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现实中,英国的能源利润税和欧盟的团结贡献缴款时常见诸报头,备受各方关注。据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预测,实施能源利润税的第一年将筹集约50亿英镑的税收收入。而据欧盟测算,团结贡献缴款将筹集约1400亿欧元的收入。然而,这些收入在解决能源危机、提供家庭救济问题上仍显“杯水车薪”,一些政府官员和国际组织纷纷建议继续扩大这一“战果”。欧洲议会左翼建议,如果2020年欧盟对所有暴利征70%的暴利税,将产生高达350亿欧元的收入。乐施会(Oxfam)测算,与新冠疫情暴发前相比,全球1000家最大的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赚取的超额利润达1.15万亿美元,若对这些公司的超额利润课征税率为90%的暴利税,将为全球带来超过1万亿美元的收入。目前来看,全球和区域层面短期内引入新政策的可能性不大,但暴利税却实实在在地以“星火燎原”之态蔓延于整个欧洲。
其次,因暴利税政策普遍具有税制过简、临时实施的特点,其内在的制度性缺陷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政策性“失灵”或“扭曲”。一是因暴利税往往具有适时制定、临时适用的特点,以致政策制定者很可能将税制规制对象设计得偏离“暴利”本身,或在引入、取消暴利税的时机上判断不当,极易增加投资者的不确定性。为抵消这些负面影响,各国可能会在本国的暴利税制度中嵌入投资激励条款,如英国能源利润税中的“超级扣除”。二是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临时性暴利税,通常将会与该国企业所得税共存。若政府给予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激励,可能形成企业“镀金现象”,会使得投资者统筹把握好投资时间和投资水平,争取在暴利税征税期内广泛投资并享受较高税率的抵扣,在暴利税停征后再就其前期项目投资“延后”赚取的高额营收在该国以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税。三是暴利税作为一种非传统型税收,可能会在一些国家面临合宪性审查。特别是,一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公民税负公平负担和量能课税的原则,而暴利税或有违公平之嫌。四是当今的暴利税征税范围已普遍从20世纪特定历史时期对全行业征收转向仅针对特定行业征收,但随着“超额利润”在整个经济环境中蔓延,暴利税政策设计的“因果关系很容易被错误地理解为后果先因,导致所有利润都被纳入网中”。例如,马来西亚的繁荣税、俄罗斯的暴利税再度选择对全行业征税。五是出于行政因素和税收风险管理的考虑,一些暴利税政策需设计复杂的过渡规则,甚至需获取企业在项目层面关于过去成本和收入的信息。同时,一些暴利税政策或因不允许特定行业抵扣、冲抵或结转亏损而遭到激烈抨击,或可能与投资合同签署时的财政稳定条款相冲突。六是在经济数字化时代,因可移动和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和商标)对于经济租金的形成日益重要,为确保暴利税的充分有效实施,各国或应在政策设计中引入一系列反避税规则,以防止受暴利税约束的公司通过拆分以将其利润率、总收入额降低到门槛以下,或通过收购亏损公司以减少其纳税义务,抑或是将利润随着时间推移而转移至后几年以规避暴利税。
最后,单边或区域性征收的暴利税实际效果或影响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其一,能源行业暴利税会导致进口国降低本国能源供应,增加进口依赖,进一步推高消费者承担的能源价格。美国卡特政府曾在20世纪80年代尝试对超过12.81美元(以1980年美元计算)的石油售价征收税率为70%的消费税,但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研究发现,在1980年至1988年间,该税使美国国内石油产量减少1.2%至8.0%,对外国石油的依赖增加3%至13%。从欧盟实践看,尽管其政策设计与美国版本有所不同,但却上演着“同样的故事”。据观察,欧洲的能源产量比前几年有所减少,在欧洲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2022年11月的净发电量比2021年同月下降8.2%。2022年,美国公司向欧洲提供了后者所需的50%的液化天然气和12%的石油。而美国能源信息署预测,这一数字将在2023年继续攀升。其二,暴利税会在税收领域引起新的争议诉讼。据美国石油巨头埃克森美孚披露,到2023年年底,按欧盟团结贡献缴款方案,其纳税义务可能会达20亿美元。为此,2022年12月28日,埃克森美孚向欧盟普通法院起诉欧盟委员会,申明暴利税不会弥补能源供应短缺,并指责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滥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22条赋予的紧急权力,即“‘本着团结精神’,成员国可以绕过欧洲议会,直接批准欧盟委员会的立法,‘特别是在某些产品的供应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能源领域。”其三,欧洲能源行业暴利税形成的强烈价格信号会削弱投资者信心,抑制未来投资,乃至影响欧洲绿色化转型进程。据国际能源署(IEA)统计,2021年,石油巨头(包括壳牌、英国石油公司、埃克森美孚、雪佛龙、道达尔能源、康菲石油公司、埃尼集团)和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的投资约占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清洁能源投资总额的90%,并几乎涵盖了2022年迄今为止国际能源署跟踪的全部投资。总体而言,欧洲公司在多元化投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特别是海上风电投资。但现有研究表明,即便英国设计的能源利润税较为系统,但也正使上游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失去吸引力。从更广泛意义上讲,能源暴利税在从碳密集型能源生产中征税之余,也减缓了这些大型公司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动力。其四,目前各国政府将暴利税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金融行业、零售行业的政策初衷虽好,但这些企业可能会将实际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反而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一步上涨。
放眼全球,各国无论是从后疫情时代中加速恢复经济,还是在应对气候危机、债务问题以及能源紧缺情况上,都难以真正地独善其身、独自应对。从历史规律和税制特点看,暴利税作为当前部分国家为解决由全球性问题延伸出的本国治理挑战而实施的短期调节性税制,其政策成效或“一时显著”,但终究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趋势。那时,暴利税的宿命也大概率会同上个世纪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若将暴利税视为一种治理全球性问题的新兴政策工具,那么还是有必要将时下形式各异的单边暴利税政策还原为对“超额利润”征税的多边税收方案。唯有如此,方能最大限度发挥出全球性暴利税政策本身的价值。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8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刘奇超,沈涛,刘雨萌.从超额利润税到暴利税:历史流变、政策实践与未来进路[J].国际税收,2023(8):37-47.
●徐曼 黄靖 邓创: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与实现共同富裕——基于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
●施正文 汪永福: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谷成 张春雷 韩欣儒: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税收思考
●王雍君:共同富裕视角下税收合理化:分析框架、 实践路径与优先事项
●王文清 王晖: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古成林 崔红宇: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体系构建设想
●陈镜先 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
●龙新文:我国跨国企业“五步法”应对支柱二国际税改研究
●郑家兴 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
●杨小强 郭馨:违约金课征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比较
●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
●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
●李香菊 付昭煜: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与我国应对思路
●何杨 陈依珑 龙云飞:支柱二方案全球进展与保持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思考
●朱青 白雪苑: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落地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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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洪国 陈祎婷:完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郑洁燕:无缝税收征管理念下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探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成效、问题及建议——基于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调查研究
●王葛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析
●张清华:关于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建议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研究
●高敏 花长春: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
●徐楠芝 戴芳:发达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岳树民 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杨得前 王玉 刘雅楠: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研究——基于扩大居民消费的视角
●吕冰洋
: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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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代欣 周赟媞 朱钰凤:发展中国家逃税行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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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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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
●
马塞洛·埃斯特沃 塔蒂亚娜·法尔科:增强税收管理部门应对新旧挑战的能力
●
孙红梅 梁若莲: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
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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