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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风工作] 重磅:医药反腐风暴来袭,虚构“营销费用”套现行贿或引爆行业税务“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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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8-10 10: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自国家卫健委联合多部门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会议召开以来,中央纪委监委也同步配合开展全国医疗领域反腐问题动员部署。反腐工作之下,近期多家医院院长及药企负责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大量学术会议被暂停或延期,上市医药企业市值下跌,ipo暂停或者被否,甚至某著名药企摘牌退市。在反腐的大背景下,大量药企销售费用中的“灰色地带”被揭开,税务合规性面临质疑,反腐过程中或可预见牵涉税收行政、刑事责任。本文将从反腐趋势下观察医药企业监管新动向,分析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点,为接下来医药企业应对税务检查提供建议,以供读者飨食。



医药行业反腐形势趋严,医院及医药企业间爆发大量案件

(一)多家医院院长涉嫌违规违纪主动投案或被审查调查

据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及笔者目前的观察,目前已经有上百家医院党委书记、院长被纪委监委监察调查,也有某些医院负责人顶不住反腐整治压力,主动投案,交代违法情况。此次反腐涉及范围极广、影响范围极大。在这些案件中,利用学术会、赞助费、机票报销等方式收受资金贿赂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在反腐高潮下,无论采用何种隐蔽的受贿手段都将被查处。
(二)多家医药企业股东、董监高被移送纪委监委或公安司法机关

在国家严厉打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之下,风险也由医生、院长传导至药企。目前,已有多家医药企业的股东、经理等轻则被纪检监察提醒谈话,受到党纪处分,重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故此,无论是医药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或是董监高都应对此予以重视,尽快开展自查自检。
(三)反腐影响延伸至医药行业资本领域

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全国各地医学会原定8月举行的学术交流会议、专家论坛多被延期。据发布延期的公告看,具体举办时间未可知。由此可见,以前会议费用支出占据药企支出较高的情况下,确实存在一些虚假会议的情况。在此次反腐下学术会议、培训等被延期或暂停的趋势下,会议支出应在药企财务报表中同比、环比下降。


在反腐下,多家医药企业上市被否,也有被摘牌退市。通过对医药企业上市问询的梳理发现,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是证监会关注的绝对重点:销售费用是否高于同行水平,销售费用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学术推广费支出、展会、调研咨询的情况、推广活动中出具的发票、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等,一旦出现财务数据矛盾、链条不完整等,会被否决;上市后因信息披露的高要求等原因,财务报表将定期公布,销售费用占比情况更是受到投资者等公众的关注。因此,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应是医药企业绝对禁止的行为。


药企痛点:大规模反腐或引发虚开、偷税等涉税风险

通过观察医疗领域目前的监管趋势可以看出,商业贿赂不仅关系到医院负责人还决定着医药企业及其股东、董事、高管等人员的生死。接下来,笔者将深度分析医药企业是如何利用违法违规的税务行为进行商业贿赂,影响多方利益体。
(一)风险爆发:反腐工作背景下外部案源增加涉税行政、刑事风险
1、纪委监委向税务局移送案源:外部移送案件税务检查趋严格
税务稽查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在《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的文件中详细规定了税务稽查案源,其中,第十一条第三款列举了上级纪检监察单位通过督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任务方式所提供的线索,第六款规列举了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所提供的来源线索。由于纪检监察单位本身对税务机关具有监察权,税务执法人员为了规避自身执法风险,稽查局对相关医药企业的检查相较于通过“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启动的稽查,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偏向于严格。
2、纪委监委直接向公安移送案源:刑事风险爆发概率加大
纪委监委在对涉嫌违规违纪医院院长过程中,极可能会牵连中行贿方,纪委监委对一些重大的涉税违法案件可能不会移交于税务机关,会选择将案件直接移送公安。对于医药企业而言,缺少了税务稽查应对程序,导致刑事风险增加。例如,对于一些适用税法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向税务执法人员说明行业情况,可能避免移送。例如对于虚开普通发票偷逃税的,情节轻微,可能会定性为偷税而非虚开。但公安对于纪委监委所移送的医药案件处理起来更加严格,被追究虚开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大。
3、被查的医生、医药代表、代理商等检举、立功牵出税收违法案件
通过检索所公布的医药企业虚开案通常可以看到,某医药企业某某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后向某医生行贿,医生另案处理,或是在某医生受贿罪中也可看到医药公司某某向医生行贿,该某某另案处理。虚开案与行贿案往往相互牵连,因此,一般而言,被查的医生、医药代表等人员为了争取司法机关的减轻、从轻处罚等宽大处理,往往会检举医药企业,进而也会牵连出医药企业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反腐工作之下,医药企业常见的风险业务及模式
1、销售费用畸高,学术会议、推广服务缺乏证据材料
由于当前集中招采目前覆盖范围不全面,医药”带金销售“模式仍然大规模存在,导致医药企业以虚构“会议费”“推广服务费”等名义来套取资金用于灰色支出,这一手段在医药行业早已不是秘密。因此,无论是税务检查亦或是在ipo问询中,销售费用会计科目是检查及问询的重点,而问询反馈中,销售费用的明细科目会议费、推广服务的占比过高是上市被否的重要原因。
但是,医药企业召开学术会议、进行推广服务,本身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换言之,一家医药企业的会议等服务费用支出,除非空壳企业外,一般不可能全部是虚假的。至少,应当是“有真有假”。但是,在反腐工作和税务稽查趋严的情况下,有的执法人员可能内心形成了“凡是学术会议、推广服务都是虚假的”这种认识,从而导致医药企业真实的支出也被否定。
同时,由于会议服务、推广服务这种“服务”不像商品有实物可以证实。笔者在工作中常见到一些医药公司仅用一份合同、一张发票入账,没有其他的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即使服务是真实的,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服税务、纪检监察或公安办案人员,从而导致被认定为虚开或者偷税。
2、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在“两票制”改革后,尽管多层级开票不复存在,但高开、虚开发票的行为却屡禁不止,销售医药企业往往会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行贿,常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手段有:
(1)采购原料药的环节,特别是一些药企有中成药、糖衣等产品,需要采购中药材、甘蔗、甜菜等,利用农产品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虚假制作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套取资金行贿;
(2)结合cso、csp等第三方新型业态组织以咨询费、会务费等名义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增加销售费用降低利润的同时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3)利用监管套利虚开发票,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一些医药园区给予了税收返还及贴息等税收优惠政策,医药企业通过向园区企业购买药物、原料成本更低,就将园区企业加入到买卖环节之中,园区内企业再向原料厂家购买。该模式虽然整体合法,但在这中存在通过虚开发票与资金回流的形式套取资金的不法行为;
(4)专门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亲戚等熟人的身份证件大量注册空壳公司,为获取手续费等不当利益,虚构业务交易,专门为医药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虚开专用增值税发票罪中表现形式之一是让人为自己虚开,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也涉嫌虚开犯罪。
(三)虚开发票商业贿赂行为对医药企业的不利影响
1、名誉毁损:纳税信用降低、被失信公布联合惩戒
良好声誉是医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帮助其赢得社会信任、提高信誉度。一旦医药企业因为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以及被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对企业最大的影响是自身信誉的减损,所引发的雪崩效应对医药企业而言将难以承受。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如果企业存在税务违规行为则本年度直接判定为D级,同时,税务机关还同其他部门建立了合作备忘录,对企业纳税等级予以公布,医药企业税务违规、不诚信行为将被昭然天下,将被禁止医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医药企业会因此丧失商业机会。
2、税务处理:被税务追缴征收滞纳金、偷税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列明企业偷税的四种方式,对偷税的税款不仅要进行追缴,征收滞纳金还要对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医药企业账外经营、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定性为偷税,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
3、构成刑事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逃税罪及行贿罪数罪并罚,最高可达无期
一方面医药企业以偷税的方式套取资金,达到一定金额比例构成逃税罪;另一面,医药企业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或是自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套取资金,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与此同时,医药企业将偷税、虚开方式所套取的资金用于向医生行贿可能构成行贿罪,目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已经提请全人常审议,草案强调了在医疗领域内的行贿从重处罚,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逃税、虚开及行贿一个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益,一个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两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数罪并罚定罪量刑,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合规应对:医药企业亟需进行风险管控与应对

综上所述,医药企业无论是在此次反腐高潮下亦或是日后的经营发展中,都应尽快针对税务风险点进行管控,加强对税务风险的应对能力。对此,建议医药企业及时展开税务健康大检查,针对其销售费用等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进行自查,是否存在发票违规问题,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对相关涉税风险进行排查,提高自身的税收遵循度。
(一)及时开展税务自查,进行风险管控
虽然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并未对纳税人自查补税的行为进行豁免或者优待,但根据笔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7年内部印发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其中规定:“对主动、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则纳税人如果能在稽查立案之前自查补税,一方面可以表达企业良好的主观态度,争取税务机关的宽大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滞纳金的缴纳。
(二)对于真实业务的部分,整理、取得相应配套的资料
对于医药企业真实发生的,但是在入账时因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没有其他证明资料佐证会议费用、推广费用、广告费用等,应当积极与组织者、参与者联系,取得或者补正相应的证据材料。
同时,医药企业也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和合规制度。在反腐工作如火如荼的推进之下,如果能够消解一部分商业贿赂给医药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则是医药企业建立完善税务合规机制的良机,杜绝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实现健康发展。
(三)积极引入外部律师、税务师力量帮助医药企业化解风险
在反腐过程中,医药企业因涉税问题被税务稽查或是进入了刑事立案侦查阶段,医药企业应当及时聘请税务专业人士在税务稽查阶段与税务机关就涉税问题良性沟通,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处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听证,采取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税企矛盾,避免税务刑事风险,退一步讲,如果已经进入刑事阶段,更应尽快寻找税务律师的帮助,提交辩护意见免于羁押,争取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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