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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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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办法的公告》
  2011117
  锡地税规[2011]01
   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资料,结合市场实际和专家经验,制定了《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见附件),并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
   市税务局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资料,结合市场实际和专家经验,制定了《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见附件),并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办法。
  (一)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办法。
  (一)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四)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高于参考指标且超过参考指标调整区间范围的,纳税人应提供经市地税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甲级且信用等级AAA级)出具的审核报告,对其超过参考指标的特殊建安费用或单项费用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确属建筑标准高于常规且造价咨询机构予以认定的,可按实扣除;对无法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或咨询机构认定依据不充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四)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纳税人申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金额高于参考指标且超过参考指标调整区间范围的,纳税人应提供经市税务局和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等级甲级且信用等级AAA级)出具的审核报告,对其超过参考指标的特殊建安费用或单项费用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确属建筑标准高于常规且造价咨询机构予以认定的,可按实扣除;对无法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或咨询机构认定依据不充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税务局制定的《无锡市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参考指标》进行核定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7月5日
   一、背景和意义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涉及机构名称变化、实质内容继续有效的文件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衔接。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正文和附件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同时,考虑到市、县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可能不一致,公告明确了国税地税合并后,按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公告所列的修改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税务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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