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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函[2008]12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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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锡地税函[2008]120号
文件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函[2008]12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8]12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函[2008]12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15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转发给你们,对其它未及事项同时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按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苏地税函[2004]52号),即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即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函[2006]45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地税函[2008]370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8]370号
  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切实减轻征纳成本,根据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比照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 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其他地方税
  (一)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四)车船税。
  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扣缴义务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五)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实行预征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7]209号)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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