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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发布的8个文件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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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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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9 02: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琼海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发布的8个文件速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TA4NjEyNg==&mid=2666281121&idx=1&sn=3228747a57a587719e8a5eb2173a06d6&chksm=f3f410e0c48399f68a32b265479e721cc9beb6565869991ce05fdf0061622b9e8f6b4181d15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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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8-0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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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2.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3.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是财税〔2017〕77号的延续,优惠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分别将财税〔2018〕91号关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90号关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1.优惠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费扣减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优惠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2.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限额标准由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至14400元)提高到20000元(最高可上浮至24000元);

3.表述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改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4.表述由“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改为“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5.由“国务院扶贫办在每年1月15日前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及相关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相关信息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改为“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将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中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优惠期限由原2023年12月31日到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两项优惠政策,优惠期限由原2023年12月31日到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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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小颖言税原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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