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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税收政策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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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税收政策的温馨提示
发文日期: 2015-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税收政策的温馨提示

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资金账簿印花税税收政策的温馨提示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8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201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文件要求,确保纳税人及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准确计算资金账簿印花税,现将相关情况具体提示如下:
  一、会计准则调整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4]25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多缴税额的处理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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