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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这些税收优惠您都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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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8-3 0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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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重点群体:这些税收优惠您都可以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67060&idx=3&sn=f7b1dc9bfa9175de8e0158786be05e92&chksm=bd36dad58a4153c377f799aa9afa615b844316d43140c0af679f59a45da952fc0ed345f20c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8-02 20:18
二维码:
-
@重点群体:
这些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那么您知道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吗?今天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一
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
1
享受主体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
2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
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
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1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
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
。在2025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
享受条件
1.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4.《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皖财税法〔2021〕1322 号)
END
制作:傅婷婷
来源:鸠江区税务局
审核:法制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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