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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每日答】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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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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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9 06: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小椰每日答】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业和娱乐业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54054&idx=3&sn=3aac8f6b8209432bf6ef7e8d29325435&chksm=bf25e75388526e45f65d0c7448495714072d94b6e4b526d2f9fa4e5b790ff695d0350feeb4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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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270期

答: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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