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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 劳务报酬相关税收政策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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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9 04: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 | 劳务报酬相关税收政策看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52923&idx=2&sn=95ec6509d54833b0c357b22d7d1c39f7&chksm=80a15e6db7d6d77b95448fc48cb2523b3659b6f2e1f0133255176d0d7c7b17606f1dd25063f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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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28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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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Q2: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中的“每次”应如何确定?


解答: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Q3:个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解答: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来源:12366热线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相关业务处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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