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2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865|回复: 0

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043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43
2020-6-19 10: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03/t20180313_25467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8〕15号
文件名: 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