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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丨大学生创业、就业、返乡、参军等,都有税惠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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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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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7-22 05: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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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毕业季丨大学生创业、就业、返乡、参军等,都有税惠支持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96818&idx=1&sn=190c6d9331de79cdf16714985c18b239&chksm=85e590f1b29219e753fdcf284a604f3af2f55816cb585fab1a544d189015f0316f76ca411d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21 16:47
二维码:
-
转眼到了毕业季
此刻的你
或许感到迷茫
但是没关系
请相信
你若不辜负光阴
光阴亦不会辜负你
无论你是打算创业、就业、返乡,还是参军
总有税惠支持
伴你左右
或许 你想自己创业当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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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公告〔2021〕1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6号)
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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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 你想求职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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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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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公告〔2021〕18号)
3.《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6.《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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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 你想返乡成为“新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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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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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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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许 你想参军报效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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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重庆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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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公告〔2022〕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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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在明亮如初的暖阳里
扬帆远航
来源:石柱税务
编辑: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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