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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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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807/t20180718_2547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通讯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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