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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税查案例:上游企业因参与税局大案,该企业也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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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税查案例:上游企业因参与税局大案,该企业也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7-16 15:4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4896&idx=2&sn=b68a8e08ac8fea23ea728d271ca43bd4&chksm=fb405112cc37d804bdc8fde155940a015dd3366eeebd69e8713a299a17bc7d0d559c54fb0e4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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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阜税二稽处〔2023〕37号)
太和县乐鑫塑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222328007513U)
我局(所)于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太和县太利路路南侧)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1、《协查函》资料证实,你单位
合肥吴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参与“安徽遵才黄金珠宝系列虚开案件”被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且判决已生效。
2.你单位接受合肥吴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上游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现场核查、系统查询均未不能证实其具有生产及委托加工能力,且大额货款未支付,企业进销无运费发票抵扣记录,该业务不具有真实性。
3.法院判决书已证实45份涉案发票中有20份为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公司实际负责人已供述与合肥吴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业务往来,据此有理由认定其余25份同月份仅开票日期不同的发票系以相同方式取得。
4、上述列举的银行资金异常情况表明,你单位与下游企业资金往来存在资金未完全支付及闪进闪出现象,有回流嫌疑。
另外,调取法院资料中身份证信息显示,你单位股东之一时宇为太和县宁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因涉及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正在服刑。
综合案件检查和补充调查情况,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其对外开具发票有重大虚开嫌疑。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协查函》案情介绍;(2)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3)第三方查询生产经营用电信息;(4)《协查函》涉及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查询信息;(5)银行资金流水异常情况。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涉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且对外开具发票有重大虚开嫌疑。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处理决定
你单位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无法证实其具有生产及委托加工能力,与上游企业合肥吴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无货款支付记录,企业进销无运费发票抵扣记录,结合法院判决,经前期检查和补充调查,综合分析判定:该企业取得合肥吴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因其中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1130,发票号码:04025831-04025840、04049291-04049300)法院已处理,对其取得的其他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8325656—08325680,金额2468717.97元,税额419682.03元,价税合计2888400.00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0号)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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