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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5 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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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出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自
2023年8月1日
起施行。这是首部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适用于
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那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能有哪些行为?
一起了解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
等方面的
歧视性内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
违反国家规定,在
户籍、地域、身份
等方面
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
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的,
不得
危害
国家安全、
损害
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
不得泄露
或者违法使用
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
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当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向个人收取
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
,
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
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公平竞争,
不得扰乱
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
,
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
开展服务活动
。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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