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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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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99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76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5〕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76号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安徽、陕西、江苏、山西、河南、湖北、贵州、吉林、黑龙江、山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4〕7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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