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无证经营是如何演变成偷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23〕85号
林福坑(纳税人识别号:330325******5412):
对你(户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汀*街道*下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在乐清市无证经营“专卖店”期间,取得2018年经营收入5234486.35元(不含税收入为5082025.58元)、2019年经营收入5374972.09元(不含税收入为5218419.5元)、2020年经营收入3320865.93元(不含税收入为3224141.68元),共计经营收入为13930324.37元(不含税收入为13524586.76元)。按每个不同地址“专卖店”适用起征点政策后,2018年未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经营收入合计为4038191.18元(不含税收入合计为3920573.96元)。因无法联系到你,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所以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通(2023)2号)送达给你,通知你就上述经营收入申报缴纳2018年增值税11761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86元、个人所得税 15682.29元、教育费附加3528.54元、地方教育附加2352.31元。2023年4月28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你没有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就上述经营收入申报纳税,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上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证据如下:
1、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林福坑返利结算单;
2、询问笔录
3、《税务事项通知书》(温税稽通(2023)2号)及公告送达情况
(二)税务行政处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6.偷税”之基准,拟对你所偷的2018年增值税117617.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80.86元、个人所得税 15682.29元,计139180.38元,处以60%罚款,计83508.23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