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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关于2022年度同期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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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 1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 | 关于2022年度同期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59650&idx=1&sn=cba23f5e5d5918f2232da292b59a0a39&chksm=f1a20023c6d5893514aa2ae0fb723ac09b5ba8bae083038cfe3fc5dc3d134ceb1965676069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26 17:56
二维码: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达到同期资料报送标准的纳税人按要求报送。

同期资料的类型及相应准备条件
42号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种,企业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存在一个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具体规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主体文档披露内容: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1)集团组织架构情况;(2)企业集团业务情况;(3)无形资产开发、应用和转让等情况;(4)融资活动情况;(5)财务与税务状况。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本地文档披露内容:(1)企业概况;(2)关联关系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三)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同期资料的准备时限、提供方式和保存规定
(一)准备时限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二)提供方式: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一般应提供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注意: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三)保存规定: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一)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业务往来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二)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未按规定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的风险
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同期资料等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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