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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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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74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95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95号


天津、上海、云南、陕西、浙江、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上海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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