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科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3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新疆科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3]33号)收悉。经审核,2001年8月成立的新疆科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期10年,区外投资60万元,占注册资金100万元的60%。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83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文件规定,同意给予新疆科耐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5年(2001年8月-2006年7月)。期满后2010年12月底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
由于减免税期限较长,从鼓励企业发展和方便基层征管考虑,请你局每三年对该企业情况确认一次,并按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和税收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