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5
  • Tax100会员 28026
查看: 88|回复: 0

[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立案前罚0.5倍,立案后罚1倍!

1223

主题

1223

帖子

158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1587
2023-6-12 1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立案前罚0.5倍,立案后罚1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0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0299&idx=1&sn=7d249d4674f14b598080d20d716fff62&chksm=97443ca9a033b5bf6a362a9d3e360ed487c1540cc32962c5012c86696f0248cdf78b68ca254c#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案件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纳税人名称 青岛***运输有限公司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85X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青税稽一 罚〔2023〕31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事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结果
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应处以罚款34万元。
对问题(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偷税金额为1255570.25元。
对你单位在稽查立案检查前已补缴的增值税251738.94元(165454.54+86284.40)、城市维护建设税17621.73元处50%的罚款134680.34元;
对你单位至今仍未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986209.58元处1倍的罚款986209.58元。
合计罚款1120889.9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120889.92元。
处罚税务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某某
————————
【晶晶亮读后感】
实务中,有很多人有一个认识误区:如果纳税人在稽查局立案前缴纳了相关税款,在检查的时候没有造成少交税款,就不应该定性偷税,不应该罚款。
其实不然,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司法税案】在稽查立案检查前补缴税款,还能按偷税处罚吗?
造成少交税款结果的判定时点,并不是以立案日来确定的,而应该是以该税种的申报纳税期最后一日的次日来判定,也就是是否存着逾期缴税,如果逾期,就造成了少交税款的结果。
所以,只要查实了少交税款的主观故意,定性为偷税是没有问题。不过在立案前缴纳,确实存在减轻违法结果的行为,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例就贯彻了处罚法的精神,对立案前补缴的税款罚0.5倍,对立案后补缴的税款罚了1倍。
当然,我也看到过其他案例,对立案前补缴的税款低于0.5倍,对立案后补缴的税款罚0.5倍。
具体的执法尺度,各地有所不同,不过这些做法都是符合《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
—END—
案例来源:税乎网;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阅读推荐:
合伙企业的10个问题

【收藏】关于数电票的疑问,来这里找答案!

《税收征管法》正式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415_168655140633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