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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税官每日答】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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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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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0 06: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小椰税官每日答】?哪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51624&idx=1&sn=a2eba9cfc56c0d011836662bf09bbc3d&chksm=bf25fedd885277cb37e7c9ff7043c95ac0205c422a74d7e7ed7d06e0b8eaab0b2b94c8e7e4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9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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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236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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