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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囊④:@“走出去”企业,快来了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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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9 05: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锦囊④:@“走出去”企业,快来了解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k4MzM0MA==&mid=2684287065&idx=2&sn=d658e4506d9d7f7b93ea103bf2b0dfe9&chksm=85e476dab293ffcc6895bd328c7865b340f665c97fa3016d7af8066304e3aea5b2af0b70035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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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重庆税务部门围绕国际税收热点问题
精心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及办税便利化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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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五问五答为您送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通常来讲,“走出去”企业是指在境外投资、经营、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其他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居民企业。“走出去”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每年5月31日前,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申报。


1

“走出去”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可抵免?
答:当然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

哪些类型的境外所得适用直接抵免?
答:直接抵免法规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税款。
3

哪些类型的境外所得适用间接抵免?
答: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4

在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对抵免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有的。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我们称这种抵免方式为饶让抵免。
5

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相对复杂,是否有简易的办法进行计算?
答:符合条件的是可以采用简易办法的。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居民企业从境外未达到直接持股20%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以及取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向所得来源国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应按直接抵免有关规定正常计算抵免,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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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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