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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赡养老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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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8 02: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宣城税务
标题: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赡养老人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NDc3MzU4MQ==&mid=2247518822&idx=2&sn=4907b138c86d6c8bfcf67eb4a9032b98&chksm=fd9670c4cae1f9d2676bae136deb75bb0c8ea777c24153bb0ac5e308960defc9f1a874d9380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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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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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宣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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