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88
  • Tax100会员 32618
查看: 222|回复: 0

今年优惠政策出台前,物流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申请退还?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3-6-7 11: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今年优惠政策出台前,物流企业已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否申请退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148871&idx=2&sn=08f6d4a7c57e481c95673b67aff4fbb3&chksm=800af681b77d7f9782515ae10abb820c7e2c9de809d44cc05b2521d44b2280c19f0f7547a4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07 10:30
二维码: -


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明确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相关问答
问: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在5号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往期回顾

税务总局新媒体、四川税务联合制作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更多精彩,请关注我们!



139_168610924648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