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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税[2009]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我省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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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47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财税[2009]12号
文件名: 黑财税[2009]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我省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布我省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黑财税[2009]12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民政厅对全省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全省申报的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现公布我省符合条件的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34个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2)。其中: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17个;市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慈善组织17个。今后,我省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将定期予以公布。企业和个人通过我省公布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通知》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发布我省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黑财税〔2007〕38号)停止执行。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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