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
| 申报条件
| 申报时间
| 申报地点
|
情况一:
取得综合所得
|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3.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1.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情况二:
取得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
| 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 1.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
情况三:
取得应税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 1.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情况四:
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且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2.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 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情况五:
取得境外所得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1.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情况六: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
| 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情况七: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
|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