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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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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5-24 0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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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服务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帮助广大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至第5号的重点及难点内容,做到融会贯通,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各区财政部门、政府会计学习小组及相关单位编写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系列,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编写实务等形式帮助财会人员理解和快速查阅学习。
01
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 + + + +
02
解答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等。
+ + + + +
03
应用实务
【实务材料】
C事业单位接受某公益组织捐赠货币资金100万元,实物资产办公桌椅10套。公益组织要求将其中50万资金转赠给D医院用于医疗服务工作,其余50万资金未限定用途,属于非定向捐赠;10套办公桌椅的发票总金额为5万元,C事业单位另行支付了1000元运输费。根据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假设C事业单位使用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相关费用。
【实务分析】
本例中,C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业务,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未限定用途的50万资金,财务会计下,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待该笔捐赠资金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下,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二是对于委托转赠的50万资金,财务会计下,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待C事业单位将资金转赠给D医院时,财务会计下,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三是对于接受捐赠的10套办公桌椅,财务会计下,按照发票总金额和运输费之和,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运输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下,C事业单位支付的运输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账务处理】
C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见下表(单位:元)
(点击查看大图)
往期回顾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一)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二)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三)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四)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五)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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