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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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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zxwj/201909/t20190906_27303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2019年第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和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814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争议为原则,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争议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有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申请应当受理;如不受理的,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接到评估结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主管税务机关只受理一次争议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 9 15 日起执行。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3.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4.税务事项通知书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申请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编号


房屋地址

(细至门牌号码)


交易时间


房屋建筑面积


申报成交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


争议理由



附列资料清单

1


2


3


声明:此争议申请表填报的各项内容及提交的佐证材料,本人确定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章):
接收意见
  
  
  
税务机关(盖章)
接收人: 接收日期:年
  注:本表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受理〔

  
:(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
您于 申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第 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准予受理,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3
税务局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量房争议不受理〔

  
:(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
您于 申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税务机关(签章)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附件4
_________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__税通〔

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

事由:

您于__年__月__日申请处理位于_______________(地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核定该房产核定交易计税价格为____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仍存在争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得到本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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