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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椰税官每日答】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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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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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9 05: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小椰税官每日答】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50851&idx=2&sn=33db26eca27236f396e7f28bf2811e28&chksm=bf25fbd6885272c09173108e4645f578dcc2a445c9b211341ff7879ac41f27efc7b8853a878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1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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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220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7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本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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