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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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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4/30/art_4912_31988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4-30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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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相关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为12个月。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6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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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art/2020/4/30/art_4912_319889.html  发表于 2020-5-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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