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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收入确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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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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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宝鸡税务
标题: 【手把手教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收入确认类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UwODQ5MQ==&mid=2649809438&idx=2&sn=50e0556a8d40825a71313662d62e6cd0&chksm=bedca6fa89ab2fec688ffe222428823e316a9c915a2116964aace63651e45b60e24f798d4e4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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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0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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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会员费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6点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以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企业所得税收入只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吗?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原则主要是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收入确认原则不限于上述两个原则。以销售商品为例,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以利息收入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涉税咨询 投诉举请拨打小呼中心
0917-3212366
编辑:陈思雨
审核:张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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