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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促进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支持政策大合集——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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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4 1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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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财政”
近日,我们聚焦支持制造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主题,梳理了主要的税费支持政策,分五期推送给大家查阅参考。
今天带大家一起关注的是
第三期——促进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支持政策。
01.《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38号)
税费类型: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享受主体:
核电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1)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①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②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③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④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
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策:
1)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2)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
2008年4月3日起实施
02.《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税费类型: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有关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公共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0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税费类型: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
执行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04.《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2号)
税费类型:
消费税
优惠内容: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2)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税〔20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执行期限:
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05.《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税费类型:
增值税
享受主体:
有关企业
优惠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执行期限:
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06.《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税费类型: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注: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该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7.《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税费类型:
资源税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2)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执行期限:
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注: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上文第(1)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8.《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税费类型: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优惠内容: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享受条件:
企业从事属于本公告目录规定范围。
执行期限: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09.《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税费类型:
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执行期限: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10.《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财税〔2022〕25号)
税费类型:
增值税
享受主体:
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执行期限:
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
11.《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18号)
税费类型: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执行期限:
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12.《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税〔2017〕50号)
税费类型:
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享受主体:
工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13.《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税费类型:
不动产登记费、专利收费
优惠内容:
(1)减免不动产登记费
1)对于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①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②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③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登记的。
2)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
将《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6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14.《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
税费类型:
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财政
往期回顾
1.速览,促进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支持政策大合集——第一期(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税费支持政策)
2.速览,促进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支持政策大合集——第二期(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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