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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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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文昌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U1MjM2OA==&mid=2247490469&idx=4&sn=b2003fec1c5c3ad13c71f59b2829ed4d&chksm=e97bc0fade0c49ec8562a7046441c47f6ac41c48448aab63baaf6fb11c51c22b8627687b1f5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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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2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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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税务

第二百零二期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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