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4011
  • Tax100会员 34067
查看: 411|回复: 0

【增值税Q&A】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3197
2023-4-22 05: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UyMDIxOA==&mid=2649448460&idx=3&sn=d36c327a441c8b3dd0dd2efb710230fa&chksm=bf25f2b988527baff40ad782e73dd13eee422b9824e5707235724f89837c3f206d6f369ebd9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21 19:02
二维码: -


别忘记给海南税务加个星标
来源|海南税务

第二百零二期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推荐阅读
? 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①老用户登录相关问题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要点,快来看!
174_1682114113350.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