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一、递延纳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财税〔2018〕102号第八条)。
二、政策何时生效?是否可以追补享受?
答:财税〔2018〕102号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已缴纳的税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境外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财税〔2018〕102号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二)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追补享受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解读)。
三是,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支付的,相关款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四是,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四、享受该项政策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1.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按照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按照文件要求确认无误后,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3.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提交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六、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一)接收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审核确认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财税〔2018〕102号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凡符合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八、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后,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财税〔2018〕102号第六条)。
九、被投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需要补缴税款吗?
答:不需要补缴税款。根据财税〔2018〕102第七条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财税〔2018〕102号第七条)。
十、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88号文规定了“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