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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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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限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7-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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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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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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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税务登记证件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知精神,为避免浪费,原加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在我市的使用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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