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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个人房产交易办税指南(一) | 个人买卖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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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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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2 01: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常州税务
标题: 常州市个人房产交易办税指南(一) | 个人买卖住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TIzNzg4MA==&mid=2649487223&idx=2&sn=486adaf5453196b46a3dab230f30df3f&chksm=889a3de0bfedb4f679c453468a18f122fd04c08e31bf6f2371826f891d37214719ab78cfb7e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1 16:48
二维码: -




个人买卖住宅


备注:
1.房屋年限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申报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计税价格争议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提供原值凭证(前道购入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前道购入发票金额-前道购入契税税额-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其它税金-合理费用)×20%
其中“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其它税金”是指:本次转让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2)未提供原值凭证(前道购入发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常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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