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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实施!海南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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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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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7 02: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儋州税务
标题: 4月1日起实施!海南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新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TczNDI4NQ==&mid=2247525688&idx=3&sn=3806f09b3aa49a8f5bcfcef8f20e58af&chksm=fe6f5f5ac918d64c77f8a82b58445857a1bcae644c0b945115002ef98a5559a398f18c3587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7 00:28
二维码: -

来源|海南社保医保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2023〕55号),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行了规范。
新规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参保缴费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断缴费三个月(含),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正常缴费的,可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次季度第二、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缴费;同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参保缴费的,按《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2021〕3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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