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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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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5 00: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更好服务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帮助广大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至第5号的重点及难点内容,做到融会贯通,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各区财政部门、政府会计学习小组及相关单位编写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系列,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编写实务等形式帮助财会人员理解和快速查阅学习。

01
问题
单位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记账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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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解答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进一步明确,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但是,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即已经按制度规定提足折旧)或者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应当将调入过程中其承担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调入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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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应用实务
【实务材料】
A事业单位接受无偿调入的一项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在调出方B事业单位的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1元,A事业单位承担调入过程中的运输费用1000元。

为简化处理,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假设A事业单位使用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费用。

【实务分析】
本例中,因固定资产在B事业单位的账面余额为1元,故A事业单位应当按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同时,A事业单位支付的运输费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账务处理】
A、B单位的账务处理见下表(单位:元):

(点击查看大图)
往期回顾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一)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二)

【实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实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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