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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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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 04: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47978&idx=1&sn=fc6921f6f2aee29d11f38ffc2dc6cbcb&chksm=80a14d3cb7d6c42a714bc9c5a921e1141edce5a54dc5f0d9dc8d796303dcdde1d9381c0db7f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01 15:30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其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1个合同税目印花税以及股权转让书据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2类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统一改为按季征收。上述纳税人进行季度纳税申报时,仅需对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进行申报纳税;未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目,经确认后系统自动按零申报处理。
二、上述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印花税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季申报缴纳。
三、上述纳税人的营业账簿印花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次或按年申报缴纳。
四、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0日
—END—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原公告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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