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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经济运行33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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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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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1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稳经济运行33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40497&idx=1&sn=010c90253a82ab0495eaba7afbff3134&chksm=8bfa52c9bc8ddbdff407bad91359b8dccf2259631d7ba813256ce2a91d21f416f1ac558dc6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31 09:01
二维码: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提振发展信心,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九方面33条政策措施,推动全市经济运行一季度良好开局全年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本期为您介绍“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享受条件


0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3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04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1.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3. 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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